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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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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佛山:重大民告官案件“一把手”需出庭
2010/12/2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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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元旦起实施
  广州日报讯 (记者徐靖、梁超仪)从明年开始,民告官案件中只见律师不见官的局面将有望在佛山得到改变。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最新出台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凡是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都必须出庭应诉。无故缺席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首长亲自应诉,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够通过面对面地与民沟通,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不满意的地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对于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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