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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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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兴宁:不用花钱也能"打官司"
2011/01/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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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日报讯 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调解之后找法院确认,正逐步为群众所认识和接受,司法确认成为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顺畅渠道。今年初,兴宁法院在梅州市率先拉开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帷幕。目前,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已在全市法院全面铺开。"该协议送到法院去确认后,产生与法律文书同样的法律效率。"现在,这句话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非诉讼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都必须交待的"一句话"。

  "真的没想到,我没有出一分钱诉讼费,没有打官司,法院就帮我拿到了4.8万元赔偿款!"当事人黄×洋手里拿着兴宁市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脸上露出欣喜的笑容。今年2月,黄×洋与刘某因工伤事故引发赔偿纠纷,双方在兴宁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多次调处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使该协议产生法律约束力,黄×洋与刘某当即向兴宁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黄×洋在领到兴宁法院司法确认书的同时拿到了赔偿款。这是兴宁法院首宗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据了解,从今年3月份至今,兴宁法院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共对 612 件非诉讼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解决标的金额达497多万元,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100%,当即一次性给付结案率达90%以上。

  兴宁法院院长张晓辉说:"通过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摆脱了以往 达成协议--反悔--诉讼--执行难的怪圈。"他形象地比喻为"这一做法相当于为民间调解协议上了保险锁"。

  (伍利玲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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