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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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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规范
2011/01/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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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122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

   《规定》共3条,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但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强调,台湾同胞作为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1988年以来,包括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内,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等5司法解释,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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