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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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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佛山:劳资生纠纷 工会来调解
2011/01/0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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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报道: 发生劳资纠纷,非要对簿公堂?答案是否定的。昨日下午,佛山中院继去年7月份首试委托总工会调解案件后,双方正式签署了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若干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以后下列案件佛山法院可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申请由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重大、敏感、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工会组织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表示,劳资纠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工会组织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历来被广大劳动者视为自己的家园,在劳动者群体中有广泛的影响力与较高的认同度。法院将部分案件委托给工会组织调解,将有效化解劳资矛盾。而此种做法与佛山中院多元化解决劳资矛盾以及工会组织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工作思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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