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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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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深圳:阳光审判 阳光执行 便民利民
2011/01/1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23次   
关键词:

 

改版后的深圳法院令人耳目一新。

深圳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和具体规定,大力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工程,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通过司法公开方便当事人诉讼,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10月,市中级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首批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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