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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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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1/01/14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1次   
关键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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