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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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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将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2011/01/1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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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6日电(记者崔清新)记者从法学会1516日召开的第四届刑事辩护论坛上获悉,在继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今年2月将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更好地推动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论坛发言中介绍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几个特点,其中一个特点是遵循抽象解释与案例解释相结合的原则。胡云腾说,过去司法解释主要是抽象解释,像立法条文一样,现在的司法解释可以结合案例解释,尤其是从今年开始要发布指导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将可以用在裁判文书中。他还表示,律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如果发现有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原审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推荐。

  胡云腾指出,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他强调,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他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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