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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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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苏泽林谈再审审查与权益保障
2011/01/2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65次   
关键词: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切实解决申请再审难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报就民事再审审查与保障群众权益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

   人民法院报: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难问题,200841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修改,使民事再审审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阶段。请您谈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性质与作用。

   苏泽林:民事再审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的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定手段,发挥着诉权保障、监督纠错和再审过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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