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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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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院就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规定答问
2011/02/2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0次   
关键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法院统一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结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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