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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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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2011/02/2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08次   
关键词:

    为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对办案工作的不当干扰,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干警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干警进行自我保护。

   《规定》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等关系人,同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同时,《规定》增加了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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