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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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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院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
2011/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68次   
关键词:

    根据2010429修正的《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的背景,是鉴于国家赔偿法虽然增加了4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实际情况。

    同时,在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的情况下,考虑到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该规定为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进行质证,以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

    另外,该规定还具体规范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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