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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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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院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答问
2011/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31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司法解释的背景。

    答:2010429,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取消了确认程序,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增加了4条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并对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虽然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增加了4条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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