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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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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梅州中院:解心结 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1/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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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报讯 去年,梅州中院刑庭受理了一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案件,被告人一审法院没有给他充分发言的权利为由提起上诉。案情简单,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直接判决就可以。但刑庭副庭长巫光清考虑到既然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给予其充分发言的权利,那就给被告人一次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二审开庭时,被告人连珠炮似地讲了一大堆自认为是有道理的答辩意见。巫光清没有打断被告人的陈述,认真倾听,记录下有关重点,并进行适时判前提示,让被告人及旁听案件的亲朋走出误区,对自己的主张有一个法律上的认知,对胜败有一个基本的把握。被告人通过法官的讲解,逐步明白了自己的辩解法院为何没有采信的原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跟一审判决无异,这时被告人反而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对于这个结果,巫光清认为是通过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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