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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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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副院长:贯彻执行刑(八) 严格控制慎用死刑
2011/03/3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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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330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全国法院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

  张军介绍,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这是本次刑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一次性取消了13死刑罪名,规定可通过限制减刑,延长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为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设置了更为有力、更为有效的替代性措施;规定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进一步严格贯彻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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