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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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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穗首现交通事故调解平台
2011/03/3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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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广州3月30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李明) 交通事故也能调解?日前,广州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在天河区正式运作,引起市民的极大兴趣。此举意味着当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有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方法,而且最吸引人之处是可以省钱、省时间。
  据统计,去年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4.78万起,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可能因损害赔偿事宜而引发矛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后,可为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一个新的平台。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具有柔性、经济性和便捷性,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成本。其工作机制主要是,当市民在天河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事故双方当事人一次谈不成,可以谈两次甚至多次;人民调解是免费的,双方当事人可省去诉讼成本,也节省了时间成本。对于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天河区道路交通事故简易法庭将现场出具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书,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现场向天河区道路交通事故简易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司法调解申请。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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