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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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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州中院:营造宽松环境 化解行政争议
2011/03/3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20次   
关键词:

记者:请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特色是什么?
  吴树坚: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可以形象地称为金字塔机制,它由上到下分为四个层次:一个中心、两大原则、三种渠道、四项效果。一个中心即始终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作为协调和解工作的中心;两大原则即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三种渠道即通过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协调和以行政案例点评会为核心的全方位协调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四项效果即努力通过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我认为,该机制中最大的亮点是案例点评会。
  记者:请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重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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