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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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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法院廉政监察员履职有保障
2011/04/0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18次   
关键词:

                法官晋级与否先听廉政监察员意见

    今后,在广东,廉政监察员有了“尚方宝剑”,法院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大要案件上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记者4月11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选任资格、职责范围、履职保障、待遇安排以及监督办法等,为廉政监察员履职扫清障碍,为廉政监察员放心、大胆行使监察职责解除后顾之忧。

    据广东省纪委驻广东高院纪检组组长贾永庆介绍,廉政监察员制度自2009年试行以来,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实践、边探索。虽然该制度在反腐倡廉上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还存在着廉政监察员对司法核心权力运行监督不够、怕得罪人不敢监督、部分庭室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广东高院院长郑鄂提出:“廉政监察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如何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实现对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作用,使其有权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为此,广东高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并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铺开适用。

    根据《规定》,广东法院廉政监察员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根据岗位廉政风险大小以及人力资源分配等因素来确定分别采取专职、兼职和派驻三种模式;二是在对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实行监控的同时,实现对非一线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全覆盖;三是“三重一大”问题先过廉政监察员这一关,即廉政监察员所在部门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大要案件方面,包括法官晋升、表彰等,都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意见。

    为了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规定》还从待遇上为廉政监察员履职创造条件,调动他们监察的积极性。《规定》明确,专职廉政监察员享有与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同等的工作待遇;在干部晋职晋级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业绩突出的廉政监察员。同时,为确保将案件监督作为廉政监察员工作重点,《规定》赋予廉政监察员列席介入重大案件的合议庭评议过程;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要求办案法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组织开展案件监督和质量评查等职权。

    据悉,广东高院廉政监察员目前已经将案件监督作为监察工作的重心,对2009年以来涉及发回重审、上级改判和群众反映强烈等三类案件共411件进行了重点监察,并接听、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电话以及核查投诉信函共170件。



 

来源: 人民法院作者: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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