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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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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发布推进司法公开意见推动“阳光司法”向纵深发展
2011/04/14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9次   
关键词:

   4月14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标志着广东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向纵深发展。随着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一一走进阳光下被“晒”,司法公开将真正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并给百姓带来更多实惠。

    据广东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介绍,《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保障机制和其他等五个部分,共81条。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对司法公开的内容、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可谓广东法院司法公开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规定实时公开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情况;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二审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为媒体旁听专设记者席;当事人有权对执行人员申请回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案件质量评查员;审委会讨论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文书,应载明参加讨论的委员名单;建立健全法院工作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领域以及专项工作发布审判执行白皮书;公开法院领导、部门领导、法官及其他干部的岗位调整、任免职、交流;法官选拔、任职和人员招录信息等。以上规定均是第一次向社会公布,将司法公开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为落实司法公开,《意见》规定了保障机制。广东法院将建立司法公开考评机制,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对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为解决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消极对待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有关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对此还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议,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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