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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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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高院要求全面公开6方面信息二审是否开庭当事人自选
2011/04/1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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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的意见》,今后,广东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6个方面的信息将全面公开。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保障机制和其他等5个部分、81条,对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关司法公开的形式共有12条规定。既有最传统形式,也有最现代的形式;既有社会共有的形式,也有法院特有的形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戴佛明介绍,之所以要对公开形式作这么细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影响,使司法公开产生更大、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按照意见的规定,二审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案件常常因法庭座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或者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司法公开对法官也是一种保护。”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说,司法过程该公开的都公开了,当事人该知道的都知道了,才能减少法官遭受不白之冤。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广东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向纵深发展。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范贞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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