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与否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仍难消除司法实践对制度创新提出新要求 |
| 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
编者按
针对司法机关不同形式地存在的“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今年两会所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都提到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具有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创举。
从今天开始,司法版推出“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系列报道,旨在通过报道一些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司法机关的具体做法,为各地司法机关的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注案例指导制度·广东篇
本报广州5月4日电记者邓新建“作为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补充制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绝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慎之又慎,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严格的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最高法案例指导的法律强制力,从而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优势。
陈华杰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其实是指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但却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从而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引来了越来越多的非议。
“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不公,通过统一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陈华杰说,当前推广案例指导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类案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公开。
陈华杰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一窝蜂”地发布。只有严格把关、经过层层审查的案例,才能在审判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要防范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恶例指导制度,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把关和审核。
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造成有的法院参照有的法院不参照,从而导致案例指导的优势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陈华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
“诸葛酿”与“诸葛亮”之争
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邓新建
一起关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权何者优先的案件,成了广东省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