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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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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推进工作机制改革 全面发挥司法功能
2011/06/0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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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上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进行大会发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出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等大法官作了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主持。

    池强作了题为《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的发言,他认为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求法院应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保障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贯彻落实。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既是法院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确保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要创新矛盾化解机制,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要改革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郑鄂在题为《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的发言中指出,2008年至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跨越实施“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时期,是司法改革向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深化的重要时期。改革的成果,值得倍加珍惜;改革的经验,值得深入总结,使司法改革站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好的成效。

    周玉华在题为《全面发挥司法功能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发言中认为,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司法的功能必须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这一基本途径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促进法律实施、彰显法律精神,应当发挥好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纠纷终结功能等三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权利得到救济,就能实现正义、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公权得到制约,权利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只有纠纷得到终结,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安定。因此,发挥好司法的三大功能,社会主义法律就能得到有效实施,人民法院就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奚晓明,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刘学文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院长参加研讨班。

   

来源: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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