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7/03/content_29651.htm |
| 6月1日,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联合在广州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正式下发全省实施。 今后,广东将采取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实施监管。法律专家认为,该新规实现了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上的管理创新,为少年司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细则》亮点纷呈 2008年,邱敏跟男友在广州一家仙踪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混乱中,男友失手捅伤了对方,导致一人死亡。后男友逃匿。邱敏则投案自首。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邱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后,邱敏一直非常懊悔,并积极努力改变自己,成功考上大学。如今,她更成为一名少年犯帮教员,常常与法官一起辅导少年犯。可是,她心里一直有个“结”。今年初,她又向法院提出,希望能消除她的犯罪记录,因为这事关她的出国学习梦能否实现。 邱敏的担忧有望很快得到解决,广东新规将尝试建立青少年犯罪记录消灭等多项创新制度。根据《细则》要求,法院还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档案并实行严格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公开上述档案。有条件地区下一步也将视情况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针对广东省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多数、判后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的实际情况,《细则》提出了四项创新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判决前实际羁押时间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不影响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二是适当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庭前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将经常居住地在本地、读书或就业在本地或者家庭成员在本地的非本省籍未成年被告人纳入其中。 三是适当增加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责令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等非监禁刑判后监管方式。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能不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著名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孩子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用一种特殊的办法来对待。应该探索一些符合孩子身心发展、更为人道、科学的法律制度。” “一旦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布适用非监禁刑,那真正的帮教才刚刚开始。”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认为,监管与帮教是整个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必须有赖于公安、司法
上一篇:粤高法:“双重管理体系”开全国先河
下一篇:粤高法:蕉岭法院广泛听取代表委员意见
延伸阅读更多阅读>>
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