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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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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东莞市第二法院积极推行审限公开
2011/07/13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74次   
关键词:

为了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公开,东莞第二法院201171日起,推行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送达审限告知书(如在立案时向原告、申请人等送达审限告知书,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等送达审限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等情况,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限清清楚楚。同时,审限告知书还告知当事人如何行使审限监督权,即当事人对审限有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承办法官应当作出解释,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延长审限的情况和理由,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申请复议,这样,当事人对审限的监督就实实在在。通过推行审限告知,既能满足当事人对案件的审限清清楚楚,又能使当事人对审限的监督实实在在,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司法的透明度,同时也促进了司法的高效、公正和公开,杜绝“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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