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需要稳定,以形成行为预期,同时需要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在这一意义上,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哲学的目的在于寻找一条可以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加以协调的道路。
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结构加速调整,社会结构不断变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走向深入,民众政治参与的诉求也空前高涨,这一系列变化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标志,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急速的转型时期。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社会破旧立新、分化整合,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加剧,大量不稳定因素相互交织,滋生了公共危机的土壤,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表现的特别突出。为了化解这一紧张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综合考量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政策等各种社会因素,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寻找平衡点,而能动司法是寻找这一平衡点的最佳方法。
近年来,以各种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危机为契机,能动司法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已经成为当下的重要司法政策,行之有效地指导了法官们的司法行为。作为“世界工厂”,东莞被誉为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对经济情势变更与各种社会公共危机较为敏感,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具有前瞻性与代表性。因此,在应对公共危机方面东莞的能动司法具有代表性,可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东莞许多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企业纷纷“倒闭”。然而,“倒闭”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非法解散、不履行清算义务、不注销工商登记、恶意逃避工资、不履行合法债务等非正常停业方式。在东莞中,“三来一补”企业、个体手工作坊占了较大的比例,它们附加值低、风险抵抗力弱,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往往被淘汰出局。与正常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不同,受组织形式、员工构成、监管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该类型企业倒闭引发的社会问题更为尖锐与敏感,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危机的导火索。
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强势,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稍有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民众对公权力机关具有天然的排斥心理,因此寄希望将事件搞大,将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开的社会博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这种情势下,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树立社会公信力,将解决个案的司法策略转化为可供参考的普遍标准,从而形成化解类似问题的长效机制。这样就可以避免昨日事小,赔偿减半,今日事大,赔偿加倍的裁判行为。这种主观臆断的裁判行为将使民众产生“哭闹吵着有奶吃”的误判,从而激发民众集体闹事的情绪。
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通过审理执行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更加强调司法功能实现的主动性与和谐性,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实现司法职能在合法性边界内的延伸,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和新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司法融入大局,用司法服务大局。
在这种形势下,法院通过主动介入、部门联动等形式,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平衡点,为争议双方提供客观、公开、公正的裁判标准,树立司法公信力,为有效解决争议提供了新途径。在这一意义上,司法能动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行之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能动司法不仅促成大事件的平息化解,在日常司法工作中,司法能动更可以表现为一种司法技巧的灵活和工作方式的改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拍卖上,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变换执行方式;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干警们在进出查封厂区时,保持“空手进空手出”,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为贴近群众,加强司法服务,在辖区设置了诉调对接联络站,加强和辖区各职能部门的合作与沟通,通过解释法律、预警漏洞、司法建议等方式,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解决社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在实际工作的层面上,对司法能动的发展和贯彻,体现了司法实用主义。
尽管与传统的被动司法理念存在一定冲突,但在化解社会纠纷、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能动司法综合考量了各种社会因素,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满足了民众的司法需求,适应了法治的发展。如果没有这种立足于法律并超越法律的视角,司法很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在这一意义上,能动司法既是对传统被动司法的超越,也是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