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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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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龙岗涉未案引入社会调查
2011/08/0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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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宋晓苑 杨燕玲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未成年人包某抢夺一案时,采纳了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判处包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这是龙岗区司法机关首次采用社会调查报告辅助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今年年初,龙岗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试行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意见》。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实施以来,龙岗检察院已对部分未成年犯罪案件启动了社会调查,促进了未成年人罪犯的回归改造。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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