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点击进入团队律师网站]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首 页
律师团队
团队足迹
业务范围
业务专长
亲办案件
刑事资讯
刑事常识
律师文集
关于我们
深圳中院资讯
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资讯
→
深圳中院资讯
→ 粤高法:“微博信访”:利益表达新渠道
首 页
团队动态
办案机关信
业界新闻
今日头条新
粤高法:“微博信访”:利益表达新渠道
2011/08/1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2次
关键词:
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目前共有网民4.5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3。在这些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案件当事人,并且这些当事人曾经或正在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寻求帮助和发泄情绪。特别是在
微博
时代,甚至产生了“
微博
信访”。所谓“
微博
信访”,笔者认为是指人民群众以及案件当事人利用
微博
的互动性与及时性,通过向相关机构官方
微博
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的一种新型信访形式。
“上访不如上网”。当前,部分案件当事人借助于网络平台,特别是
微博
平台进行“上访”,并且期待引起上级领导、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关注,通过倒逼效应实现信访诉求。当前“
微博
信访”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主要集中在反映案件处理不公、案件办理效率低和效果差、司法作风问题、司法腐败、土地违法、强制拆迁等方面。同时,信访人为达到目的极尽所能,往往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引起大家关注。例如,有人采取以悬赏自身器官的方式寻求援助;有人开通
微博
的唯一目的就是上访,通过大批量转帖和评论方式高呼“冤枉”;有人通过以
微博
向媒体记者、律师、政府官方机构等留言的方式,指责
法官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作为等。“
微博
信访”极易引发网友“围观”与对被信访对象“围攻”。当事人在
微博
中反映的涉诉涉法问题极易引发网友对
法院
和
法官
的误解,甚至成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始作俑者,进而转化为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一旦相关信息扩散和大范围传播,网络舆情事件的处理难度将急剧增大。
“上网减少上访”。“网络问政”的时代已经来临,并且不可逆转。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民是真实的;网络民意是无形的,但群众呼声却是真切的。
论坛
、新闻跟帖、
微博
、社交网站等都存在着“水淋淋”的社情民意。通过网络“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是各级人民
法院
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化解民忧的“最短路径”。当前,全国各级
法院
为了化解群体性事件、涉诉涉法信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法院
若通过开通官方
微博
、网上留言区等方式开展网络问政,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既可以预防和化解矛盾与纠纷,又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我们欣喜地看到,河南
法院
系统、广东
法院
系统、湖北恩施
法院
系统、北京怀柔
法院
等一些
法院
正在进行相关尝试。河南
法院
系统整体开通了官方
微博
,设置专门的“网民建言”区和“督办回复”区、认真解答网友提问,督办相关信访案件。江苏睢宁县
法院
更是树立了“上网减少上访”的理念,各个单位均明确一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兼任网络发言人,在48小时之内回复网民们提出的问题,全县进京、去省、到市上访总量大幅下降。
“上网化解上访”。大多数网民诉求,都需要回到现实中去解决,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修正和完善制度。针对网民诉求或“
分享到:
1
上一篇:
粤高法:打造“没有围墙”的法院
下一篇:
粤高法:河源邀请村镇干部给法官讲课
延伸阅读
更多阅读>>
·
保定人防系统近20年最大渎职贪贿系列案 张凤国被查
2014/12/24
·
检察机关揭露互联网行业非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删帖受贿案
2014/12/24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2014/12/24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及与强奸、抢劫过程中情节和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2014/12/24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2014/12/24
资讯频道
团队动态
办案机关信息
业界新闻
今日头条新闻
合作伙伴>>
牛律师网站系列
法律网站
其他网站
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深圳律师铁齿铜牙大状网
金牙大状律师网
为你辩护网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深圳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
深圳特网
全球NO.1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1 www.chinalawyer.me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