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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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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走向成熟
2011/09/0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80次   
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走向成熟
——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作者: 张景义   



    编者按: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已进行近一年,该项改革政法委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报开设了“聚焦量刑规范化”专栏,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连续报道。今天刊发的专访是这组报道的最后一篇。今后,本报将以其他形式继续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展情况。

    日前,由政法委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查。目前该项改革工作进展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怎样将该项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带着这些问题,9月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记者:请您先谈一下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背景和过程。

    戴长林: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公正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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