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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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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2011/11/2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99次   
关键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24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而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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