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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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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
2011/12/13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0次   
关键词:

原文链接: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1-12/10/content_7036201.htm
  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司法机关的职责行为,任何时候都会深刻地影响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
  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加以推进。人民法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参与者、保障者,必须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保障社会诚信。
  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天职所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司法机关的职责行为,任何时候都会深刻地影响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司法是公正的艺术,公正的基础是诚信。“一诚足以消万伪”,只有当事人诚信地进行诉讼,法官依法诚信地进行审判,才能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是非,正确作出裁判,促成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的突破口。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建设诚信政府。当前,行政机关失信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通过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对政府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守法守信。同时引导和带动社会信赖法治,依照法律途径制裁失信行为,夯实诚信社会建设的法治基础。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符合立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102条、129条等,均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6条、第9条等,也对法官诚信司法作了详细要求。可见,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已经超越实体法,成为诉讼的基本理念。
  诉讼诚信建设的基本架构
  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隐瞒真相、伪造合同、虚假陈述,一些证人作*伪*证 *,少数律师教唆当事人欺诈,某些鉴定人、勘验人、评估人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等,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对此,应建立针对当事人的禁止恶意诉讼、禁止滥用诉权、禁止妨碍他人等禁止性规则;以及证人诚实作证、律师诚信代理、鉴定人诚信鉴定等行为规范,确保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法官诚信司法。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强迫调解、拖延诉讼、枉法裁判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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