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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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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2012/02/03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77次   
关键词: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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