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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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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2)深中法破字第28号
2012/11/06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10次   
关键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3年1月4日前向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10楼。邮政编码:518026。联系人:解欢、沈凤。电话:18620342565、0755-33256968、0755-33256830。传真:0755-33206888、0755-332068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3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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