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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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法院系统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占总数的20%以上,而这些公告送达的案件中,被告故意“失踪”,占公告数的30%以上。
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表示,大量“失踪”案件的存在,导致“被离婚”、“被欠债”、“被赔偿”的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法院的
审判质量,损害了司法权威。
被告故意“失踪”占公告数30%以上
据郑有培介绍,在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之时,与法院“躲猫猫”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其一,部分被告自认为理亏,因而故意逃避诉讼;其二,部分被告违背诚信原则,甚至采用欺诈方式与对方进行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意思,在发生诉讼后选择拒受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三,部分被告存在轻
一审重
二审的观念,认为
二审裁判对案件结果起决定作用,在
一审时不到庭、不答辩、不提交
证据材料;其四,有的被告对法院有抵触情绪,藐视法律,故意拖延诉讼程序。
法院在多次送达不能后,公告送达便成为无可奈何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法院系统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占总数的20%以上,特别是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率更达90%以上。而这些公告送达的案件中,被告的故意“失踪”,占公告数的30%以上。
“躲猫猫”躲不掉责任
当事人以为和法院玩“躲猫猫”,就能躲掉法律责任。其实不然。据郑有培介绍,应诉材料的送达,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怠于行使诉讼,只会影响“失踪”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情况下,被告的缺席,有可能对其造成以下的不利后果:
举证缺失,裁决结果不利。如在一桩欠款纠纷一案中,
被告人在借款期限内曾经偿还了部分款项,但由于
被告人拒不到庭,法院最终按欠条上的数额作了判决,
被告人因此多承担了还款责任。
视为放弃答辩,认可原告的诉求。如在一桩离婚案中,因
被告人未到庭,法院采信其丈夫的主张,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在判决生效后,
被告人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离婚,但已覆水难收。
藐视法院,
拘传到庭,颜面扫地。如在一桩被告名誉侵权纠纷案中,
被告人玩“失踪”,拒不到庭,当法院的法警在其办公场所给其戴上手铐强制到庭时,其才发出“悔不当初”的感慨。
费时、费力、费钱。如一桩被告不当得利一案中,
被告人被通知应诉后,认为官司和其没关系,跟法院玩“失踪”,结果,法院判决其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
被告人账上被法院扣划了10万后,才着急聘请律师申请再审,经过数年奔波,虽然再审撤销了原判,但投入的时间、精力及资金,远远超过了10万元,且
执行回转仍遥遥无期。
同时,被告的“失踪”,往往需要承担公告费、诉讼拖延期间利息及违约金等其他多发生的各项损失。
郑有培提醒,送达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事关公平正义的实现。在
审判实践中,被告玩“失踪”,并不能影响法院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或
拘传等措施。而被告的“失踪”,放弃的是诉讼权利,影响的是实体权益,增加的是损失,一旦诉讼完结,强制
执行紧随而来,届时欲进行举证或申辩,困难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