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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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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江庆儒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2012/11/09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40次   
关键词:

 

    11月5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庆儒、王亚升、夏平波、张建新、朱海波、李树荣、廖佳传、黄军、夏小兵、方晓民、林康平、李明坤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一案开庭审理。此案系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之一。
    检察机关指控:1、由陈垚东(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沙井新义安”,是一个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具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夏平波、朱海波、黄军、夏小兵、张建新均是该黑社会组织的参加者。2、2004年至2008年,被害人蓝某世经营酒店期间,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与江启林(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打砸酒店、将身上涂抹污秽物的小乌在酒店婚宴酒席上放飞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蓝某世按月支付保护费,累计共支付人民币255400元。3、2008年5月19日2时许,黄军(已判刑)及其朋友“老表”(另案处理)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新景欢酒吧与酒吧的人员发生冲突,“老表”被打。黄军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亚升和夏小兵(已判刑)并要求报仇,之后被告人王亚升、夏小兵纠集二十多人分乘两部车于当日三时许到达新景欢酒吧,在酒吧内外进行枪击和砍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4、2009年4月24日,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村沙民煤气站工人何某文送煤气行至沙井街道蚝二村岗头工业区门口时,遭被告人江庆儒经营的宝润煤气站人员曾荣(已判刑)等人拦住,阻止其到岗头工业区送煤气。被害人陈某超赶到现场,与曾荣等人发生争吵,并将何某文带走。被告人江庆儒知道此事后授意曾荣对陈某超进行报复。2009年4月26日16时许,曾荣伙同“阿高”、“阿国”、“阿富”(另案处理)在衙边村大塘小区富家百货旁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超左腿,致陈某超轻伤。5、2009年9月某日,江庆儒经营的煤气站遭到一伙不明身份人打砸,江庆儒认为是其竞争对手江某南指使他人所为,遂意图报复江某南。2009年9月27日21时许,江某南参加朋友婚宴后乘坐被害人江某雄的车回家;被告人张建新驾车载着江庆儒,王亚升驾车载着夏平波、李树荣、廖佳传,一路尾随跟踪。江某雄驾车行至沙井街道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汇处时,恰遇红灯,停车等候。受江庆儒、王亚升指使,夏平波持枪,李树荣、廖佳传各持一把柴刀,下车冲至江某雄车旁。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砸破车窗。廖佳传打开车门,欲强行将坐在副驾驶位的江某南拉下车;江某南奋力反抗,未果。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砍殴江某南,夏平波向江某南连开两枪,随后,三人与江庆儒、王亚升、张建新逃离现场。被害人江某南、江某雄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江某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某南系生前被他人使用散弹枪和锐器击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江某雄所受损伤属轻伤。作案后,在被告人方晓民、李明坤的帮助下,江庆儒辗转多地,逃至广东省吴川市,藏匿于被告人林康平在吴川的住处。10余日后,林康平以自己名义租下吴川市建设路老字号东山羊火锅店对面一出租房501房给江庆儒居住,被告人王亚升、夏平波、李树荣先后逃至该房藏匿。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平波、朱海波、张建新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树荣、廖佳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军、夏小兵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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