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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刑辩百科
拘留,有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之分。其中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但人民检察院要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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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拘留的期限
2015/1/9 12:27:09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28次   
关键词:广东深圳为拘留案件辩护的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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