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认为,把错误监视居住这种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严厉干预的强制措施排除在刑事赔偿之外,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对我国法制进程的严重阻碍。一、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二、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三、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四、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具体来说,此次监视居住制度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第二,明确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第三,强化对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保障;第四,规定监视居住的方式;第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监视居住的变更;第六,增加监视居住中检察监督的内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现阶段,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思路和模式,然而由于侦查手段滞后,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仍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因而通过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的情形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监视居住是有期限的,一般是6个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具体能不能判刑要看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即使判刑由于你是自首,属于刑法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有专门办理监视居住的专业律师,其非常熟悉法律对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条件适用的规定。规定分别如下: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制度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知道,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下服务:(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4)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能允许监视居住。
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