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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辩百科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行为异常,都会申请做精神鉴定。如果属于现症重精神病患者,如患各型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者,一律选择做无罪辩护。当然控方还会提出,即使属于以上几种重精神病,但是处在缓解期而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控方要有只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当事人还是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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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015/1/19 14:18:1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69次   
关键词:精神病人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种精神疾病、其病情与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并由法官最终确认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包括两个前后相连的程序:一是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二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前一程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在后一程序即如何对待鉴定结论的问题上,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只要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对鉴定结论就可以不经法庭质证直接确认。因此,有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得出其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后,就终结案件,不再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和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错误的。

 

首先,对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欠缺的判定是法官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非侦查、公诉机关的职权,从裁判权的当然属性及维护裁判权的统一行使出发,最终应该由法官来审查、判断。侦查、公诉机关不能对此作最终结论,其鉴定只是其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最终还应由法官确定。

 

其次,从证据规则来讲,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与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一样,其证据效力在经庭审质证前是待定的,必须经过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核实,进行确认后才能作为认定被鉴定人是否精神病人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再次,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来判断比由处于积极追诉地位的侦查、公诉机关认定更有利于保护有关主体,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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