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浅析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及与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的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却未对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普通人意见证据的滥用,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从意见内容的相关性、意见主体的适格性、意见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从意见提出的必要性、意见主体出庭作证、意见采信理由公
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
鉴定意见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形成的鉴别意见。“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成为司法人员怠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借口。也会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时盲目崇拜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综上,谈“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而且是实践中不能有效审查鉴定意
司法实践中,精神鉴定意见在质证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化。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精神鉴定意见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不能提出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必须承认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精神鉴定意见司法判定的缘由;二、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三、精神鉴 从鉴定人出庭的角度探讨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真实性和科学性的问题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它是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上讲是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即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如果违法,鉴定意见不得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范围,这实质上是在启动该排除规则之前加入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导致这项证据能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应做为鉴定意见 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
实践中,应严格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制作机关、复核程序和法律地位,以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没有优先性,法院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接受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机关的人员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侦查,以防止制作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形成实质上的利害关 从司法鉴定诉讼化和控辩平等对抗的视角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高度创设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但简单法条规定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面临众多难题。笔者所经办的两起案件,应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后在司法实务中实际适用该制度的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基于控辩平等视角,本文从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专家辅助人能否不出庭、专
刑事审判实践中,尸源鉴定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一旦尸源鉴定出现错误,必然酿成错案。目前,对尸源的鉴定都是DNA鉴定,好像万无一失。然而,由于侦查人员与生物物证鉴定人员的沟通不够,导致尸源的DNA鉴定存在诸多问题,现将这方面问题分述如下:一、有条件做同一认定而未做;二、表述不准确;三、无近亲属而不做鉴定。 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数;二、准确判断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三、对污染导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释。 于保障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性措施还应当配套以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告知程序、屏蔽作
鉴定意见由于具有专业性,其常常被部分公安司法机关不加以任何质疑而径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之中,并作为确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只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科学知识、经过鉴定做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就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不可能同时出现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2012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