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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刑辩百科
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事实上有数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并且触犯不同罪名的故意犯罪,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通常表现为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吸收犯的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申诉、减刑假释、死刑复核、撰写文书、出庭辩护、刑事自诉、刑事论证、犯罪预防、刑事上诉、附带民事、从轻辩护等术有专攻。因为专业,所以精英,因为经验,所以信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刑辩领域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如有任何刑事案件咨询,请拨打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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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刑法条文中常见的吸收犯和牵连犯
2015/2/2 15:03:29   来源:法律教育网   浏览次数:793次   
关键词:吸收犯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牵连犯  择一重罪  原则  

 

【概念区别】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概念区别】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律解释】对于牵连犯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 

 

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 

 

3.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 

 

5.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条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两高”20014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3.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第157条第2款);

 

4.为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第198条第2款);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实施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或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第241条第4款); 

 

6.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罪行的(第294条第3款); 

 

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318条第2款); 

 

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321条第2款);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最高法199846日《挪用公款罪解释》第7条)。

 

原标题:牵连犯吸收犯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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