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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变通刑辩百科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变通。团队律师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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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2015/2/26 16:58:18   来源:华律网   浏览次数:947次   
关键词: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人民法院  就高不就低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件性质;

 

2.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

 

4.各级法院地位、职责、条件等。

 

二、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1.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级法院级别管辖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A.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①第一审案件;

 

②普通刑事案件。

 

B.基层法院排除管辖范围:

 

①非第一审案件;

 

②非普通刑事案件;

 

③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仅罪质要求】;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仅罪行轻重要求】;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仅犯罪主体要求】。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原标题为: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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