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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辩百科
监狱,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仅指被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将要聘请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的罪犯关押的场所。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是最具有严厉的惩罚性。虽然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被关押的罪犯还是有其应有的权利的。本团队律师一旦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会向监狱的主管部门或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即监狱管理局或司法部提出)控告,竭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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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制度
2015/2/27 14:04:2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18次   
关键词: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制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制度是衡量派驻检察部门工作是否尽心、履职是否到位的一项重要指标。派驻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面对面地沟通交流,有利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强化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在罪犯“入监时、服刑时、出监时”三个不同阶段,探索采取深入灵活有效的谈话方式,可以取得明显成效。

 

入监时全部谈话。入监谈话以召开座谈会集体谈话为主,辅之以法治教育课、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目的是在新入监罪犯与派驻检察人员之间搭建起信任沟通的桥梁,便于日后新入监罪犯及时向派驻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线索。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告知派驻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自2013年以来,通过对全部入监人员谈话,共收到新入监罪犯控告、举报、申诉线索15件,派驻检察室据此监督纠正刑期折抵错误等申诉案件5件,转办控告、举报线索10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服刑期间对重点对象谈话。派驻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自主选择个别服刑罪犯进行谈话,重点调查了解有关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便于检察人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重点谈话着重解决“找谁谈”“谈什么”的问题。实践中,主要将被禁闭的在押人员,出现自伤、自残、可能有自杀倾向的在押人员,因外伤入院治疗的在押人员,长期完不成劳动任务的在押人员,被撤换的职能犯、事务犯,计分记功少的在押人员等六类人员作为重点谈话对象。谈话从对在押人员人文关怀出发,如询问狱内生活,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处遇,了解有没有监管违法情况,特别关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有没有违规、违法或职务犯罪情况发生。如重庆市检察院一派驻监狱检察室在重点选择罪犯进行谈话中,了解到监狱在警示教育中对现身说法的服刑罪犯单项行政奖励2分,最多达10次重复计分问题。经核查属实后,对监狱计分考核容易导致减刑不公平的问题,及时向监狱发出书面检察意见,要求加以规范。监狱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决定根据在押人员现身说法效果,合理设置奖励分值,每次加0.51分。为避免重复加分,对该类情形罪犯不再给予单项行政奖励。派驻检察室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在押人员中反响较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重视约见谈话。约见谈话是指派驻检察人员根据在押人员的请求,约见在押人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方式。此种谈话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约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畅通被约见人提供控告、申诉、举报线索的渠道。近年来,通过检察信箱直接接收约见申请书、主动拨打亲情电话约见、及时接受罪犯亲属委托约见等多项措施,畅通了约见“绿色通道”。

 

坚持出监谈话。出监谈话是指驻监所检察人员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开展的一种谈话方式,具有提示性、寄托性的特点。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在押人员担心在服刑期间举报监管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打击报复,不敢、不愿向检察机关主动举报,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即将出监的在押人员则能够打消许多顾虑,敢讲真话、实话。针对这一心理特点,应长期坚持主动与出监人员进行谈话,从而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有效弥补可能存在的监督漏洞。同时,通过出监谈话,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近几年来,重庆市检察院通过开展出监谈话,发现了个别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使用非制式械具等违法情况,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促使其及时进行整改。

        

原标题: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强化监督效果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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