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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涉及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以及作用大小等,划分刑事责任大小,并通过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故意加过失的情形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展开有效保护。同时,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会围绕具体情况进行罪与非罪辩护,也会在量刑情节上重视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辩护是重视结合刑事案件的程序特性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及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为委托人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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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认定绑架罪共同犯罪问题?
2015/3/11 17:18: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569次   
关键词:共同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绑架罪  

 

【案情】

 

李某找到王某商量绑架陈某儿子,要陈某拿钱赎人,王某表示不同意。于是李某自行到陈某儿子的学校附近,见到陈某儿子后谎称带其去玩,将其带至山中某废弃木屋内,李某想将其捆绑,但由于陈某儿子反抗欲逃离现场,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捡起石块将陈某儿子砸死,后李某将尸体藏匿,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找到王某,告诉王某其绑架杀害陈某儿子的事,要王某打电话向陈某索要赎金十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打电话给陈某向其索要赎金十万元。

 

【分歧】

 

本案中,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应当构成绑架罪,对于李某的定罪没有疑问,但是在李某杀害被绑架人后,王某明知这一情形的情况下,又继续实行了索要赎金的行为,对于王某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理由为:虽然李某第一次提出绑架行为时,王某拒绝,但是在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事先的通谋和事中的通谋,王某后加入李某犯罪行为,属于事中的通谋,根据承继共犯的理论,后行为人就其本人加入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犯。王某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理由为:李某第一次提出绑架行为时,王某已经明确拒绝,即在犯意上与李某不存在共同犯意。《刑法》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案例中,李某已将被绑架人杀害,已经不存在绑架勒索的可能性,因而王某后参加索取赎金的行为只能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评析】

 

本案中,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李某实施了绑架人质以及杀害人质的行为,后又与王某一同实施了勒索赎金的行为,李某绑架人质又杀害人质的行为符合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但李某是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由此可以,李某的二行为构成法定的一罪,可以被绑架罪所单独评价,而不必再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评价。李某的绑架行为与后来的索要赎金行为分别又构成数个罪名,是法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李某构成绑架罪且有致人死亡行为法定刑重,因而李某构成绑架罪,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杀害被绑架人后,王某明知这一情形的情况下,又继续实行了索要赎金的行为,由于李某实际控制了人质已达到绑架罪的既遂,且在绑架过程中将人质杀害,被绑架人死亡,则使得王某意图绑架的行为成为一种客观上的不能,被绑架人死亡切断了王某与李某行为及结果的因果联系,承继共犯要求后参与犯罪人参与时,前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犯罪仍在进行过程中,人质已经死亡,王某介入犯罪的时间条件不具备,不满足时间条件,则王某不可能再参与到绑架行为中来,因而王某不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王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与李某对其所在敲诈勒索行为范围内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其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评价。 

 

原标题:本案中绑架罪共同犯罪问题如何认定

作  者:况任成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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