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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涉及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以及作用大小等,划分刑事责任大小,并通过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故意加过失的情形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展开有效保护。同时,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会围绕具体情况进行罪与非罪辩护,也会在量刑情节上重视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辩护是重视结合刑事案件的程序特性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及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为委托人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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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共同犯罪中表现的“组合结构”认定主从犯?
2015/3/11 18:04: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799次   
关键词:共同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主犯  从犯    

 

【要旨】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恶性也有所区别,但在普通共同犯罪(除犯罪集团和聚众型犯罪)中通过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各阶段的行为表现的“组合结构”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大小,从而正确认定主从犯,为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打下基础。

 

【案情】

 

20111227日,被告人淳某某邀约梁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某某等人,以“索债”为名到某县虎乡雨村七社周某1家中,在被告人淳某某的示意下,四被告人以周某2欠钱为由,强行翻窗进入周某1家,对周某1及其父亲、妻子实施语言威胁和殴打。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

 

【审理】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淳某某、梁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相应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提起上诉,认为其系受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犯意虽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许某某等人均是积极参与,未经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故不宜划分主从犯。

 

【评析】

 

本案系一起普通共同犯罪案件,案情简单,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在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上,被告人许某某以其非犯意的提起者,是受邀约参加而提出了异议。现就结合本案和司法实践,对普通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的标准作如下粗浅的分析。

 

共同犯罪中,对主从犯的正确认定既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因此,如何正确认定主从犯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共同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其犯罪行为大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因此可将共同犯罪的过程分为犯罪实行前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后阶段。通过阶段性的划分,然后分析行为人在各阶段的行为表现,最后进行行为表现的“组合结构”分析,从而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

 

首先,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主犯包括三种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起主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在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其次,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也有三种人:

 

1)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2)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的人。

 

综合以上分析,共同犯罪之主从犯的划分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即其行为是否是犯罪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实务中,我们可以首先对于共同犯罪的阶段性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解:

 

1)犯罪实行前阶段的表现,即行为人在着手共同犯罪之前的表现。这些表现主要有:犯意是自发产生的还是在别人的唆使下产生的;是主动邀约他人犯罪还是被动接受他人的邀约参加犯罪:是否为犯罪的着手实施出谋划策(非仅仅参与共谋)等。

 

2)犯罪实行阶段的表现,即行为人在犯罪着手之后犯罪完成之前的表现。这里的表现主要有:行为人是积极主动参与实施犯罪还是消极被动地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犯罪的帮助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还是犯罪完成的次要原因等。 

 

3)犯罪实行后阶段的表现。这个阶段的主要表现有:对赃物的掌管情况,对脏物的分配情况,是否采取了措施对付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等。

 

然后,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阶段性中的表现进行“组合结构”分析,即综合认定。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主犯:

 

1)提出犯意或(且)邀约他人或(且)出谋划策--→实施犯罪;

 

2)提出犯意或(且)邀约他人或(且)出谋划策--→掌控赃物或(且)积极采取措施对付侦查

 

3)实施犯罪或参与犯罪--→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

 

对于其它根据行为人在各阶段的表现得出的“组合结构”,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认定为从犯。

 

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在上述各个阶段中的表现及其表现的 “组合结构”,一般能够正确认定其作用的大小,从而正确分清主、从犯。但在各犯罪人均有实行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难分主次的情况下,不必要勉强划分,可以根据他们各自所犯的具体罪行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适当的刑法。

 

就本案而言,犯意虽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许某某等人均是积极参与,未经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其行为均直接侵犯了刑法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故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可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所区别。

 

原标题:通过共同犯罪中表现的“组合结构”认定主从犯

作  者:罗太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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