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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带您了解犯罪集团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计划而进行组织联系,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中国,刑法对犯罪集团的主犯和首要分子基本都实行从重处罚,对从犯和胁从犯根据其犯罪情况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始终坚持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专注刑辩领域数十年,旨在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法律服务,让有悔过之心的人也能享受自由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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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在刑法中有所缺失
2015/3/11 22:28:08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984次   
关键词:犯罪集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我国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除了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两个罪名能够体现外,在其他“三人以上”的共犯中没有得到体现。为了合理解决“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刑法有必要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行为和责任有所体现。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当看到,刑法第26条规定的“犯罪集团”处罚原则,并没有相应的罪名来落实其刑事责任,而只是在“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罪名中来分别考虑集团成员的处罚问题。很显然,这样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将其适用于刑法分则罪名中所有存在“犯罪集团”的情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行为,不仅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还要与“具体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原标题:“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在刑法中应有体现

  者:孟庆华  赵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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