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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刑事律师你准备好了吗?
2015/10/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35次   
关键词:网络犯罪辩护研究初探    

 

时间:201588日晚

课题:网络犯罪辩护研究初探

地点:牛律师刑辩技能交流群

主讲人:刘平凡

主持人:利志鹏

记录人:利志鹏、何西文

 

利志鹏:各位律师同仁,晚上好,我是今晚讲座的主持人,来自深圳牛律师团队的利志鹏,今晚我们荣幸邀请到牛律师团队创始人刘平凡主任担任今晚的主讲人,课题为网络犯罪辩护初探,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来自牛律师河南刑辩团队主任黄允律师为此次讲座作专家点评。讲座结束后,有十五分钟的互动环节,大家可以向刘主任提问,也可以就本次主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温馨提示:在授课期间,请大家不要发与讲座无关的内容,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刘平凡主任为大家开始授课。

 

刘平凡:大家晚上好,我是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也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创始人,非常感谢大家利用周末的时间与我一起在这里分享、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话题。说到网络犯罪,咱们不得不提计算机网络犯罪,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如今的互联网是人人有手机,可随手记录的移动时代;是人人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是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TO时代;是信息实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是律师个体、律师事务所群体、律师整个行业从互联网++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犯罪案件也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在这种大数据的时代,我想今天晚上我与大家一起交流的第一个话题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本来我是说“狼”来了,蔡正华改成“肉”来了,我觉得改的非常好,而且非常到位,所以今天晚上我就用“肉”来了展开我的第一个话题。网络犯罪案件目前来看,逐年攀升,成了高发态势,近年来在中国互联网上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社会,并且呈现出信息网络时代犯罪的新特征,所以我们传统的罪名已经演变为网络犯罪的罪名。前两天我发了一个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犯罪典型的七大案件,大家看过后会知道这七个案件都是我们身边普通的案件,如利用互联网、QQ进行交友,最后把好友骗到房间,强奸、麻醉,最后抢去财物;再如犯罪分子利用社交社区网站进行交友,最后诈骗对方财物等等,像这些诈骗案件、抢劫案件在过去对我们来说是普通案件,但是现在加上了网络手段就变成了网络犯罪案件,而且这种表述、归纳是最高人民法院把它归为网络犯罪案件。据我了解,在2012年就已经累计破获网络犯罪案件11.8万起,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高达21.6万余人。大家可想而知,就这样一个高发态势、这么一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我们自己意识到没有?再比如,北京市这三年来共受理了涉网案件高达36千起,每年增多,而且这些案件大部分是网络诈骗案件,其中有8861起是网络诈骗的,像这些案件2013年到现在为止,网络诈骗案件已经从以前的8000度已经上升到今年的11000起,因此我认为网络犯罪案件每年的犯罪数量是逐年攀升,而且是呈高发态势。第二个我要讲的是案件类型的繁多、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复杂。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迁移后产生的新的犯罪形态,可以说传统犯罪不可能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行为地而复生出来的新兴犯罪,传统犯罪复生出来的网络犯罪案件必然是品种繁多的,如此同时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段也是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像刚才讲的以网络诈骗为例,2013年杭州市网络犯罪诈骗的案件是1万起,其中网络购物诈骗的是4800起,占了总数的48.38%,相当于2012年的两倍,犯罪手段除了网络购物诈骗外,还出现了网络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网络炒作诈骗等等。刚才我通过从案件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手段日益多样化这样的现状,逐一说明现在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犯罪,甚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说,我们所有的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与网络息息相关,像这类案件我们如果再采用传统的办案思维、办案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大科技、大数据的发展规律,因此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的案源已经从传统犯罪案源转化到计算机网络领域犯罪的案源。所以,这么大的案源来了,对于网络犯罪辩护的您准备好了吗?这是今天晚上我跟大家简单的讲一下关于网络犯罪目前的状况,请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于刑辩律师,如果对现状,对案源的类型,对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的变化不掌握的话,不利于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今天晚上第二个话题,也是重点要讲述的,也是我第一次讲的话题,就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这个概念。到目前为止,我现在也无法考证、无法查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络犯罪辩护提出观点、提出研究。截止目前为止,仅仅发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司法机关有对网络犯罪有研究,但是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络犯罪辩护进行研究。我们在讲述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概述的时候,我认为首先是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犯罪分子、嫌疑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者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者利用网络使它犯罪的总称。根据网络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这里面就包括了行为人运用编程、加密、解码这些技术或者说利用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者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的漏洞在网络领域外交互实施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居间网络服务提供特定的地位、方法在网络上犯罪。简单来说,网络犯罪就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是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根据我刚才对网络犯罪概念进行描述,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犯罪的几个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是要提取网络犯罪分子已有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无痕性、不宜保存性。牛律师刑辩团队一年前就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研究,而且于2015618号在徐州挂牌成立了牛律师学院,开展江苏刑辩人才千人计划,接下来成立已经运行一年多的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这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总结,发现网络犯罪主要有这几个,一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是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也就是常说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二是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负载在信息中进行传播,在部分免费软件中附带如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现在很多网络黑客讲木马程序输入到手机、电脑中,窃取手机的密码、电脑上的用户名和指令;三是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侵入到公共财物,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些反动言论,或者实施诈骗、教唆的犯罪,这类犯罪大家可能经常看见,特别是2013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网络诽谤的意见。然后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意见》,意见中第一项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哪些是网络犯罪案件。根据我们研究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网络犯罪辩护应该分为三大类进行辩护,一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刚才提到的对计算机植入或者网络黑客直接侵入计算机、窃取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犯罪;二是应该把网络犯罪归纳到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辩护,比如说网上诈骗,就是利用网络、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如非法集资,在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辩护,这类辩护主要表现在网络诽谤,传播、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等,我们认为把网络犯罪辩护从犯罪工具、犯罪对象最后到犯罪空间进行归纳、总结或者分开,这样有利于对网络犯罪辩护准确找到辩点。将以上归纳一下,一网络犯罪辩护是指对网络犯罪进行辩护;二网络犯罪辩护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特征,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如何侦查、如何提取证据、如何提取电子证据。对程序、取证目的、手段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分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辩护;三网络犯罪辩护应该是与传统辩护更加适合采取标准化、流程化的辩护,因为网络犯罪所涉嫌的大数据、所涉嫌的技术含量非常之高,我们只有通过对相关知识制定相关的办案流程,根据相关的办案流程制定相对应的办案标准化,通过归纳的办案流程和办案标准化,使每个律师在办理高科技的网络犯罪案件时不失误。如今百度每天要处理60亿次的搜索请求,谷歌每天要处理30亿次,每年要处理100TM数据,网络数量接近1万亿,数据数量很大,像这样非常庞大的数据,腾讯、新浪、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有巨大的数据,这些数据具有各自的自身的特征,如果接触相关犯罪,每个律师不可能对该类证据、该类案件全方位掌握到它们相应技术,还有一个问题网络犯罪有别与传统犯罪,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无痕性、易变性、不宜保存性,辩护主要是证据辩护,网络犯罪最关键的是证据辩护,电子证据具有这三大特征,如何巩固司法机关的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又是如何提取的呢?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对它有深入的了解、深刻的认识,才能在辩护案件中游刃有余。说到这里,网络犯罪案件主要是证据辩护,证据辩护主要是电子证据辩护,电子证据如何进行辩护,如何辩护呢?对我们律师、刑辩律师是很大的挑战。

 

第三个话题,电子证据的巩固和完善。一讲到电子证据,首先要明白网络上所有的数据,实际上它是电磁数据。平时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个软件打不开一个文件,可能因为网速接收不到一个文件,可能因为一个操作失误,一个程序没有安装造成接受的信息不完整,图片变形、走样。出现这些现象主要是能看到的文件、图片、声音都是由于电磁反应所造成的,文件实际上是由二维码、二进制生成的,像这种电磁数据,而且具备了易变性、无痕性、不宜保存性,说通俗点,看不见摸不着,公安机关是如何巩固、提取数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肃,也是要求刑辩律师必须了解、掌握的知识,才可能办好某一个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从物理上讲是电磁数据,电磁数据转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如何转换成起诉证据,起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公诉证据,公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定案依据,这些就是我们律师辩护的核心与要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部去年11月颁布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2015161号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这里面有明确规定:电磁证据要转换成电子证据,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勘查,这种勘查是有严格要求的,要对现场进行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分子有关的电子证据及相关的视频,需要公安机关要进行现场或远程勘查,要提取、固定远程目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证据一旦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远程勘查、现场勘查,固定下来电磁数据后,只是电磁数据,要把它转换成电子数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人来担任,这不同于现场勘查、远程勘查是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来操作,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人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网监是为刑警队办案单位的服务机构,现场勘查的职责是办案单位、破案单位。这时候办案单位的任务是对电脑中的电磁数据进行巩固、复制、提取。提取、巩固完后交给网监的人进行检查,检查的时候要进行封存、巩固、扣押,这时候形成的证据叫电子证据,只有经过电磁数据的勘查、检查,计算机中的电磁数据才能转换成电子证据,只有电子证据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办案机关若发现某一个网络犯罪案件,到犯罪现场后如何取证?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不具有合法性,我们发现许多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到了现场直接搜查并取走硬盘等数据,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因为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提取硬盘的电磁数据时,首先应要全程拍照、录像,并且要登记备案,制作电子数据清单,然后要有不少于两人现场见证,该二人必须要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我们发现很多案件是由办案机关内部人员进行见证,比如协警或者办案人员的亲属,甚至是接受见证费的公民,作为辩护律师都可以提出程序不合法的意见,若需要取证可前去社保局打印相关文件证明其属于办案人员,如此一来,在庭审质证环节法庭会考虑这一证据的合法性,而且此证据是无法补强的。接下来,需要有网监人员现场检查、封存,才能从电磁数据转换成电子证据,这过程中与勘察程序一样,需要拍照、录像和复制,并且制作电子数据清单和登记备案,同时也需要两个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进行见证。最后,复制后形成的电子证据才可以进入到诉讼当中。总结如下,办案机关通过现场或者远程勘查进行巩固电磁数据,然后再经过网监人员现场或者远程检查并且复制成另外一组数据才叫电子证据。

 

然而,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办案依据,这就需要考察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需要有第三方部门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法律明文规定鉴定部门的资格应是省级以上的网监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的网监部门可以设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该机构必须要取得公安部颁布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执照,其次是鉴定人的资格要求,第一是从事网监工作的人员,第二要参加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考试,并且取得电子证据鉴定资格证书,第三是每三年要通过年检。根据上述规范要求,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勘察人员、见证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经过鉴定形成的电子证据,辩护人还有权利对电子证据要审查它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现在我讲第四个问题,目前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所了解到百分之八十的网络犯罪是财产性犯罪,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虚拟财产性犯罪,比如网络游戏币、游戏奖励和回扣,对此类犯罪该怎么定性?现在我和大家交流一下今晚最后的一话题,首先我认为,网络犯罪当中的虚拟财产不是财产,这一点相信大家曾一度认为虚拟财产应等同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包括刑法泰斗张明楷老师发表的文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也是投了赞成票,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对此我举三个案例,行为人同样是在网络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第一是广州市海珠法院判盗窃罪,第二是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破坏通信自由,第三是江苏徐州法院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际上,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数据,此结论也符合了前面我提到电子数据的概念。同时我们注意到所有的虚拟财产主要存储于游戏当中,目前我国游戏开发者分别有九家是上市公司和一百二十六家网游研发公司,实际上虚拟财产都是由网络开发商、网络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研发的电磁数据,但涉及的游戏程序编码其应被知识产权法保护,若发生非法获取电磁数据的行为可能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其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达到上述规定的五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已经运行一年多,正式对外工作已有一个月,我们对于网络犯罪辩护的研究已十分紧迫,因为“肉”来了,我们准备好了吗?我希望我今天与大家进行简单初步的交流,使得对刑法有兴趣的同仁要对网络犯罪辩护重视起来,要有倾向性的研究和学习,以便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迎接网络犯罪井喷期的到来。嗯。时间不早了,今天我主要讲了四点,一,网络犯罪的“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二,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三电子证据的形成,四,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使大家对网络犯罪有所了解,谢谢大家利用周末的时间来听我的讲座,再次感谢,再见!

 

利志鹏:感谢刘平凡主任今晚的精彩授课,下面有请牛律师河南省刑辩团队主任黄允律师为此次讲座做专家点评。

 

黄允:首先感谢刘平凡主任今天晚上为大家带来网络犯罪辩护初探的分享,同时也感谢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利志鹏律师今天晚上的主持,谢谢大家的收听。首先发表点评之前,对大家讲一个自我介绍,我叫黄允,来自于大河之南中国文化的发祥地河南,我现在的职业机构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有幸能够在牛律师机构的平台上和刘主任以及各位相识,并且荣幸地当选为牛律师机构河南团队的负责人,在徐州会议上当选为牛律师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今天晚上受刘平凡主任的邀请,担任今天晚上网络授课的点评嘉宾,按照刘平凡主任讲课的先后顺序,我分别对刘平凡主任今天晚上讲课所涉及的四个内容,予以简单点评和抛砖引玉,在接下来的自由交流阶段,希望大家能对刘平凡主任的讲课以及我本人的点评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

 

首先我们看今晚上的授课分成四个单元,一个单元的标题网上犯罪辩护,“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刘平凡主任在解释此题目的时候,他提到了我们团队的蔡正华律师,我个人认为他们在设计这样一个题目的时候,可能更多地着眼于刑事犯罪当中的网络犯罪日益突发和刑事手段的复杂化,给我们刑辩律师所带来空前的机遇,但是我借助今天晚上的机会和大家分享我个人的另外一个想法,那就是与机遇相对应的一个挑战。我不知道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这样一个大时代背景之下,各位刑辩律师,你们准备好了吗?作为一位执业十几年的年轻律师来讲,我认为仍没有准备好。我们大家看到在这样一起风起云涌的互联网+的思维之下,很多法律人奋不顾身汹涌澎湃地朝着原本已经足以掀翻所有海洋当中前行,在这样一股浪潮当中,法律人更多的应该从自身修炼好自己的功夫,强化一下自己的体质。

 

所以,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刘律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干货多多的一场讲座,关于狼和肉的关系,大家都非常清楚,它其实上就是一个机遇和挑战的问题,在市场机遇给到我们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自修内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去加强我们自己内生的法律素养,我想在这样的滚滚浪潮之中,我们会抓到很多机会。互联网经济的大潮袭来的时候,它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机会,而这种机会对于法律人来讲,他的法律思维应该是法律+互联网,也可以细化为法律人+互联网的模式或者说法律人的方法+互联网的模式,目的都是为了营销宣传,最终都将落实在市场,目前运作比较好的法律+互联网媒体,有无讼阅读、无讼学院、金牙大状、桂客留言等,它们最终都要演变成为一种线上推广线下服务或者是线上线下均有推广和服务的合作模式。这两种合作模式最终都要求律师必须找准自己的市场切入点,今天晚上我们所研究的互联网犯罪辩护初探的主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细分的一个基本要求。

 

关于肉来了的主题,刘平凡主任他讲到了多个标题,第一个标题是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第二个案件数量繁多,且犯罪手法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他举了很多例子,比如2012年全国涉及网络犯罪的已经达到了11.8万起,抓获的犯罪嫌疑达到了21.6万人,而其中北京地区三万起的网络案件有八千多起是涉及到网络诈骗;杭州地区一万多起的网络案件有四千多起是由于网络购物引起的。因此它基于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犯罪手法日益复杂多样,这两个论据得出了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的论点。第二个标题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首先他引进了网络犯罪和网上及辩护的概念,实际上我们知道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的第一条对网络犯罪提出了明确的概念,经过刘平凡主任的归纳总结,将它分成了针对工具的空间的以及对象的三种类型,同时网络犯罪初步概念的探讨之下,刘平凡主任还为我们梳理了网络犯罪具有的行为特点,以及为什么网络犯罪的辩护更加适合流程化、标准化。接下来刘平凡主任又提到了网络犯罪证据由于它具有无痕性。易变性和不易保存性的特点,导致了我们在网络犯罪辩护的过程当中,必须以证据为王,辩护的特点就是要针对网络犯罪的证据的特性。第三个标题是电子证据的巩固和完善,他首先提到了电磁证据的概念,在这里我也跟大家报告一下其实电磁证据的是从电子证据它最初所应该具有的物理形态和物理特性出发来描述的,电磁证据作为一个法学的概念被引进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最早可见于台湾法务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最后由台湾地方法院所引述,在当地的已经形成了判例。在论述电磁证据如何成为最终定罪依据,刘平凡主任给出了我们以下的逻辑,首先是电磁数据转化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转化为起诉证据,起诉证据转化为公诉证据,最终转化为定案证据。整个逻辑为最关键是电磁数据电磁证据的步骤,第一步现场或者远程勘察以及第二步现场检查,由网监部门进行,第三步进行鉴定,才能够将电磁数据转化为电子证据。并且刘平凡主任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勘察、检查还是鉴定过程中,都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比如说全程的录音录像,要有适格的见证人,要封存登记制作封存的电子证据清单等等。这些对我们来说都应该是在网络犯罪辩护针对电子证据给于充分和高度关注的地方。同时我借助今天晚上和大家报告几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均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一、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一百六十一号文;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我想再说嘛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自承担职能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对它们设计的证据标准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的不同。我们大家都知道侦查机关的证据标准的是认为有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起诉,法院的证据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可以看到三个部门各自的证据标准是从主观随意性非常强到要求客观性标准到最终客观充分的标准,刚好与刘平凡主任为我们构建的电子数据、电磁证据、电子证据的逻辑关系是完全相符合的。再谈到电子证据的鉴定的过程当中,刘平凡告诫我们一定要注意审查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几个条件,比如首先是通过某种特定的考试,最后他们还要经过相应的年检注册,大家在办理相应案件时,如果出现上述瑕疵证据,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要给与充分的关注。今天晚上讲座的最后一个课题的标题是关于虚拟财产的分享和论述,刘平凡首先勾勒出虚拟财产的概念,其次他进行了虚拟财产性质的分析,我也借助于今天晚上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虚拟财产的界定,通过刘平凡的授课,我们知道虚拟财产并不是一种财产,而事实上关于虚拟财产的研究已经有了诸多的文章和论著,将文章论述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学说,分别是商品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性权利说和无形财产说。我着重跟大家介绍知识产权说,其对应的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涉及的主体而进行的划分,我们大家注意到网络虚拟财产的无非是虚拟财产的开发者和虚拟财产的使用者,那么对于开发商而言,按照知识产权说是享有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著作权是可以物化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的,请注意刚一直强调的是财产权利而并非是财产,对玩家享有的是著作权的使用权。

 

今天晚上的讲座实际上我能够给大家奉献出的点评不是特别多,只做了一些简单的报告和分享,在这里再次感谢今天晚上授课的刘平凡主任,以及授课主持人利志鹏,同时最后给大家送上一个美好的祝愿,今天是公历的201588日,也是我们二十四节气的立秋节气,秋是由一个禾一个火,禾代表的是庄家,火代表成熟的意思,庄家成熟了,在这里我也祝愿各位从立秋201588日,从立秋之日起,在以后未来的日子里,在从事刑事辩护,从事网络犯罪辩护研究能够如愿以偿,如鱼得水,收获自己应该获取的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益,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同时也真诚向大家做出邀请,希望大家在适当的时候,多到大河之南,我的老家河南来走一走看一看。谢谢!报告主持人点评完毕,请您继续主持。

 

利志鹏:非常感谢黄允律师专业且十分到位的点评,也再次感谢刘主任今晚无私为大家讲授关于网络犯罪辩护的干货,大家如果有问题或者对网络犯罪辩护有自己的想法可以在群上或者私下与刘平凡交流,当然,欢迎大家来到深圳进行线下联谊交流!今晚讲座就到此结束,期待下一场讲座(见预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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