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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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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件可申请禁止家暴令,可自诉虐待罪、遗弃罪等—罗湖法院发出首份“禁家暴”令
2015/1/3 20:16:4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31次   
关键词:

罗湖法院发出首份“禁家暴”令


来源:深圳商报、新快报等 时间:2013年6月1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罗云)丈夫对妻子及其岳母实施家庭暴力,并曾造成对方轻微伤,妻子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她的人身安全。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依据新民诉法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原告代某玲诉被告程某雄离婚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多次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对原告及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并曾造成原告及其母亲轻微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代某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某玲的申请符合新民诉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内活动。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该裁定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据悉,罗湖法院今后将继续探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规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积极与妇联组织、公安机关等建立合作,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婚姻家庭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2013年6月3日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栏目也对该案情况进行了报道。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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