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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机构案例库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众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最擅长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吴某等四人从忆正公司跳槽带走固体硬盘原代码,造成忆正公司损失上千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四人先取保候审后均判缓刑;王某强等销售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该案涉案商标知名度高,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某等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的犯罪手法隐蔽,较难识别,属于高科技犯罪。均为被告人争取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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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一实一缓
收案日期:2013/07/3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367次
[核心提示]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村、临浦镇某村租赁场所,从金华市婺城区蒋塘镇的章某某(另案起诉)处购进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包装袋,从杭州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地方购进卫生巾片料,雇佣工人,使用封口机加工制作假冒的“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并予以销售。2012年7、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1明知朱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系经营假冒卫生巾的情况下,按朱某某的要求在萧山负责生产管理、发放员工工资、接货或发货,收取货款等工作。2012年4月以后,被告人朱某某从章某某处购进假冒“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塑料包装袋约147万只,金额约2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卫生巾销售给武汉王某某,非法经营额为580410元;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销售给上海浦东的黄忠荣,非法经营额为185100元。其中2012年7、8月后王某某1共同参与的加工销售金额为164100元。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1551号
承办律师
  贾 岚 张 宏
关 键 字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村、临浦镇某村租赁场所,从金华市婺城区蒋塘镇的章某某(另案起诉)处购进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包装袋,从杭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地方购进卫生巾片料,雇佣工人,使用封口机加工制作假冒的“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并予以销售。20127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1明知朱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系经营假冒卫生巾的情况下,按朱某某的要求在萧山负责生产管理、发放员工工资、接货或发货,收取货款等工作。20124月以后,被告人朱某某从章某某处购进假冒“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塑料包装袋约147万只,金额约2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卫生巾销售给武汉王某某,非法经营额为580410元;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销售给上海浦东的黄忠荣,非法经营额为185100元。其中201278月后王某某1共同参与的加工销售金额为164100元。

 

20133月,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在没有假冒卫生巾包装袋来源的情况下,从福建晋江的“杨胖子”(另案处理)处低价大批量购进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成品,藏匿于萧山临浦镇某村仓库内,分装后予以高价销售,其中以每箱11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湖北武汉王某某假冒“苏菲”的卫生巾,销售金额为49250元;以每箱7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上海浦东的黄忠荣、黄顺皇,销售金额为5600元。

 

201385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抓获。民警在萧山临浦镇某村47号仓库扣押了“苏菲”卫生巾成品69780包,外包装箱1400只,“护舒宝”卫生巾成品2640包,外包装箱840只。经保洁(中国)有限公司、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产品。

控方意见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村、临浦镇某村租赁场所,从章某某(另案起诉)处购进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包装袋,用杭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处的购进卫生巾片料,加工制作假冒的“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并予以销售。201278月,被告人王某某1受雇于朱某某,明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假冒卫生巾生产管理。20124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从章某某处购进假冒“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塑料包装袋1721200只,金额为270634元。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卫生巾销售给湖北武汉王某某,非法经营额580410元;将自行加工生产的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销售给上海浦东的黄忠荣,非法经营额185100元。

220133月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在没有假冒卫生巾包装袋来源的情况下,从福建晋江的“杨胖子”(另案处理)处低价大批量购进假冒“苏菲”、“护舒宝”卫生巾成品,在萧山临浦镇某村的仓库进行分装予以高价销售,其中销售给湖北武汉王某某假冒的“苏菲”卫生巾49250元,销售给上海浦东的黄忠荣、黄顺皇5600元。

201385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抓获。民警在萧山临浦镇某村47号仓库扣押“苏菲”卫生巾成品69780包,外包装箱1400只,“护舒宝”卫生巾成品2640包,外包装箱840只。综上,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765510元,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5485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为13797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被告人朱某某辩解,其在20133月以后从福建晋江购进的卫生巾系半成品,封口后再进行销售,不属于另一犯罪。

朱某某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理由:一是“杨胖子”,是否确有其人存疑,也没有相关交易的书面凭证;二是被告人朱某某因不了解法律,为了减轻罪责,故意将假冒行为说成购进成品,而被告人王某某1对于20133月份以后的货物来源并不清楚,只是听说;三是向章某某购入的包装袋并未用完。因此将被告的行为分先前的假冒和后来的单纯销售证据不足,应按假冒注册商标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自愿认罪。

朱某某第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人朱某某20133月份从福建晋江购进的卫生巾系半成品,经加工予以销售,不是一个单纯的销售行为,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某某1201278月份才到萧山务工,之后渐渐意识到这份工作的不正当性,此前朱某某的个人犯罪金额共625110元(售给武汉王某某440010元,5714卡共计299540元交易时间在20111117日之前,8182卡中140470元在20129月份之前;售给上海浦东黄忠荣185100元,交易时间在2011118日之前)不应认定为王某某1参与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1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是农村失业青年,出于对姐姐、姐夫的信任,糊里糊涂从事了犯罪活动,事实上其仅拿每月3000元工资,受姐夫指派从事开车、送货之类的工作,系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名中,大部分属于未遂;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

办案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1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减轻、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20133月从福建晋江购进的是卫生巾的半成品,不单独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解,经查,从福建购入是有完整假冒商标包装的成品,被告人仅作了分装后加价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1参与共同犯罪之前朱某某的犯罪数额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1的犯罪金额,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某有商标侵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自愿认罪,被告人朱某某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515日起至201781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王某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卫生巾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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