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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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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趋势和预防措施
2015-04-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72次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绝大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农村,认真研究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仅就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趋势和预防措施,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此求教于从事和关心这一问题的同志们,并供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一、农村青少年的概念和范围

 

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存在着地理、经济,生活等交叉、关联关系,农村青少年这一概念的外延,因为划分标准不同而存在着重大差异。本文中所讲的农村青少年,是指其主要活动(包括生产、生活及文化娱乐各方面的活动)时间是在农村渡过的青年和少年。它不仅包括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及各种工业、副业或在农村学校上学的青少年,也包括居住、工作在农村。但其职业活动却属非农业生产性质的青少年(如社办厂矿工人,农村供销合作社、商店售货员,农村中小学教师等)。这里的农村是指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村(寨,庄、屯等)镇。

 

显然,本文对农村青少年范围的限定,是以青少年活动的社会环境,而不是以其户口性质、职业特征为标准的。为什么要这样划定呢?这是因为:(1)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正常发展的客观因素,作用于他们的思想情感。使其心理畸形发展或出现变态,以至造成他们的反规范(如法律、道德)意识,从而引起他们的行动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而这些客观因素,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具有直接的、决定性意义。而户口、职业,对青少年的思想意识,特别是法律、道德意识,并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它们虽然对青少年的活动环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是都与一定类型的社会环境相对应。城镇往往有农业户口者居住,工人也可能生产、生活在农村,故以户口、职业为划分标准,是不确切的。(2)社会学研究表明,属于同一类社区的人们,尽管有职业、职务等方面的差异,但在思想感情,生活方式、社会习惯、行为规则及规范意识诸方面,都存在着区别于他类社区的共性。农村青少年之所以区别于城市青少年,就是因为他们是生产、生活在农村社区,形成具有农村社区特色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与行为方式。为了便于研究,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征、趋势及其预防措施。在区分农村青少年与城市青少年时,以主要时间是否在农村渡过为标志,是科学的和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临近城市的郊区农村,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虽然属于农村社区类型,但其思想伦理、法律观念等,却受到城市的严重影响:县城一类城镇的人们,其生活、生产方式、社会风貌,基本上是城市社区类型的。这两类社区环境中的青少年,都不能代表农村青少年。某些关于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文章,仅以对城市近郊农村的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查。作为探讨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资料和根据,显然是不大合适的,是违反抽样调查中调查统计对象必须具有典型性的原则的。当然,这方面的材料却反映由传统的农村生活向城市生活靠近、过渡过程中青少年犯罪的某些特点,在预测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上,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价值。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同一般青少年犯罪的情况相同,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也随着社会的治乱,经济的兴衰以及政治的变化与发展而几经反复和起落。根据有关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材料和笔者对江苏省赣榆县、东海县和山东省临沭县的调查了解,可以看出目前农村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征:

 

()数量特征:横向对比属低,纵向对比骤增。

 

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以及在社会违法犯罪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都远比城市为少。但同文化大革命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情况相比,却有很大的增长。赣榆县文革前与文革后青少年犯罪人数在总违法犯罪人数中的变化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见表1)。与其临近的东海县和临沭县也大致相同。

 

1、赣榆县青少年犯罪的变化情况()

 

农村青少年犯罪人数骤增,同城市一样,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教育荒废“读书无用”和打砸抢无政府主义思潮同青少年身心猛长,活动量大,猎奇心强和辩别是非能力差等等主、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但是,农村青少年是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在这里,人际关系比较稳定而又密切,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和传统意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仍然是强大的。以家庭、宗族和亲邻为纽带的社会群体,在社会控制方面仍然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再加上信息传递缓慢、外来不良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尚未渗入广大农村,且其传播时社会阻力较大,市场较小。青少年受影响、遭污染情况相对轻微。所以,其违法犯罪情况,从横向角度看,没有一般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那样严重;从纵向角度看,却又表现为大幅度增加。

 

()类型特征:主要集中在盗窃、性犯罪上,故意伤害、流氓诈骗、抢劫、招摇撞骗犯罪,也占有一定比例:犯罪形式,以单独作案和一般共犯为主,除流氓犯罪外,以青少年为主的犯罪团伙或集团较为罕见。目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盗窃,强奸、奸淫幼女案件的数量,远超过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表23所反映的青少年犯罪分类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前大多数农村还处于穷困落后状态,青少年从各种信息渠道中了解到城镇相对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情况,产生不切实际的物质欲望;同时,部分青少年也确实存在实际生活困难,而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财富的能力有限;(2)部分青少年受到传统的和外来的好逸恶劳、享乐主义等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3)对国家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有片面理解。一切向钱看,认为只要富起来,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比如河北农村就有个盗窃犯曾计划偷成个“万元户”;(4)淫秽书画(如《少女的心》、《可怕的敲门声》等)、录音磁带、不健康的电影、电视情节,诱惑腐朽了部分青少年的思想,使他们对恋爱,婚姻、两性关系作出了错误的低级的理解。前三种原因使青少年财产犯罪骤增,但由于青少年的知识、阅历有限,体力也有限,所以主要集中在盗窃上,而其他如诈骗、抢劫招摇撞骗等犯罪,比例则较小。后一种原因与青少年幼稚、好奇、自制力差等心理特征相结合,往往导致青少年性犯罪或发生违法或不道德的性行为。由于农村是以比较固定的村落为居住形式,其社会道德、地区习惯和公众舆论特别是宗族观念的约束力较强,青少年犯罪中较为突出的流氓罪在农村并不突出。少量青少年流氓案件,主要是乱搞两性关系,象城市那样的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当众污辱妇女的典型流氓案件,较为罕见。

 

2、赣榆县1983年被逮捕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分类表()

 

3、赣榆县年上半年被逮捕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分类表()

 

()文化特征:农村青少年的文化水平普遍比城市低,违法犯罪青少年明显地表现出头脑简单,甚至愚昧无知以及受传统的、落后的思想意识影响较深,具体表现为:(1)头脑简单,缺乏法制观念,不考虑后果。例如,男青年张某因其与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受到对方父母的干涉,便唆使其女友去毒死她的父母,以为这样他们就可以永远在一起了,根本不考虑行为后果:(2)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常以习惯说法、传统观念作为行为规范。广大农村青少年包括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法律所知甚少,除了知道杀人、放火、强奸、抢却、盗窃、贪污是犯法外,把其他犯罪行为,常常看作是错误,是道德问题,似乎与法律无关,政府管不着。例如少年于某与一女孩(幼女)在嬉戏中强行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另一女孩(少女)感到有趣好玩,竟然兴高采烈地在一旁相助,结果二人构成了奸淫幼女罪的共同犯。再如,男青年王某与人口角,因为对方先开口骂了他,便将对方打成重伤,司法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时,他根据谁先骂人谁理亏,挨打也怪不着别人的习惯看法,一再强调他没有错,是对方先骂了他。(3)部分杀人、伤害案件,是由封建迷信、忠孝思想引起的。如某人与某人属象或生辰八字相克,或者以某人是鬼怪附体等迷信思想,往往导致杀人、伤害案件。某些父母与人争吵、斗殴,其子女也往往不分是非、曲直、一味顺从父母的命令,参加到斗殴中去,造成了严重后果,身陷囹圄;(4)纯粹法盲,不懂刑罚。河南农村有个青少年犯罪团伙,首犯判处死刑,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个重要成员被判处无期徒刑,被押下法庭时见他母亲时还发笑,其母问他笑啥时,他说别人都判了刑他没判刑(没有期限),当他妈告他“无期”要关一辈子时,他才嚎啕大哭起来。

 

()年龄特征:以农村违法犯罪青少年同城市违法犯罪青少年相比,年龄较高者占有绝大比重。例如表4,所反映的赣榆县青少年犯罪年龄分组情况,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4、赣榆县1983年至1984年上半年被逮捕违法犯罪青少年年龄分组表()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大多数农村,人们日常生活的内容,主要是简单机械而又繁重的劳动,闲暇时间很少,文化生活贫乏。反复狭窄、缺少变化的活动范围,造成了农村青少年思想意识的单纯、狭隘,其独立意识,性意识和要求等,—般来临较晚,成熟期较城市青少年迟一些;二是由于农村社会家长制色彩浓厚,农村青少年的独立意识晚到而且迟钝,一般独立思考的自信心比较弱。在成年人那种对自己能力比较信任的时期到来之前,少年们一般习惯性地接受其父母的教诲,屈从压力较强的道德、习俗。农村的道德、习俗和舆论以及较能忍耐的习性,对他们都具有较为强大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又往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转化为内在的自我控制力。正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农村少年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就较小,构成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社会化过程特征:狭义社会化缺陷导致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明显。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虽然大多数是在十八岁以上,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却往往又可追溯到成年之前。这种犯罪心理逐渐形成的时间较长,形成之后具有一定的稳固性,就导致了许多农村失足犯罪的青少年恶习难改的现象。我们知道,狭义社会化是指人从幼儿到成年这段时间内,学习生活、生产技能、社会角色和社会规范,即由“生物”个体成长到合格社会成员的过程。这一过程进展的是否顺利、完善和有无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幼儿到成人这段时间内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状况和生活的环境。农村青少年的社会化是在经济文化条件等都比城市落后的环境中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存在着许多缺陷。学校教育一般智育不全面,德育、美育更差些。家庭教育由于父母文化水平低,思想修养差,缺陷则更多。许多父母信奉“不打不成器”、“树大自然直”等传统观念,对于子女要么教育方法粗暴,要么溺爱袒护,要么放任不管,不懂得也不善于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在这种教育条件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辩别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就相对差些,盲从或愚昧者相对的较多些。其恶习、不良心理状态是从小逐步养成的。一旦有了独立意识和能力,如再遇上坏的因素和条件,这些恶习、不良心理就可能促成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种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的挽救和改造,有较大的难度。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发展的趋势

 

把农村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与农村社会环境的现状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可概括如下:

 

()数量趋势。数量趋势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以往农村青少年犯罪变化情况和目前的各种条件,估计农村青少年犯罪在绝对数量(总数)上,可望有较大的下降,但在相对数量(在全社会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上,近期则最多可能会维持在一个略低于目前水平的一定幅度内,需要等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大幅度的下降。这是因为,虽然在前一段时间经过综合治理,反对精神污染,特别是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犯罪案件大大减少,使社会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非常复杂,尚需长时间综合治理才能解决。就控制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而言,目前同时存在着有利和不利的两方面因素:

 

有利方面。(1)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贯彻和推行,促使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除为控制和减少农村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证外,还可直接消除或减少部分源于贫困和由贫困而间接导致的犯罪(包括部分财产犯罪和同财产有关的非财产犯罪)(2)农村的居住生活方式,使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初级打社会群体(如家庭、宗族和邻里)控制社会的作用仍然还很大;(3)外来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对广大农村影响尚小,在其发生更大影响之前,我们还可借鉴城市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预防污染工作,把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和最小范围;(4)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对社会起了很好的清污、震慑和教育作用;(5)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极为重视,组织和投入了相当力量,进行研究和防治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所有这些对于控制农村青少年犯罪都将起到积极预防的作用。

 

不利方面。(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村青少年的业余时间将逐渐增多,经济繁荣之后,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将日益增长,而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总的讲来农村的文化生活条件很难得到普遍的和较大的改善。精神生活的主观要求与客观条件发生矛盾,可能在面临新的生活挑战的农村青少年中间,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包括违法犯罪问题;(2)城市式文化生活的到来,必然会给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生活阅历简单,识别批判能力较差的农村青少年带来一些不健康因素,影响他们朴实的思想,甚至发生蜕变。有些城市近郊农村,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骤增,可为例证;(3)“初级”社会群体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而逐渐衰弱、解体,它对社会的控制作用也势必逐渐减小。当前农村也正面临着家庭小型化、功能外移和人际关系淡薄的变化。在新的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出现之前,农村社会控制的紊乱现象,恐在所难免,这也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4)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人们必然产生新的物质要求这是难能避免的,也是合乎规律的。某些农村青少年的物质欲望超过现实条件所允许的水平,再加上法制观念薄弱,也将会导致部分财产犯罪。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农村不可能达到普遍富有,这也为财产犯罪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当前农村出现的一些侵犯个体户、万元户财产利益的事件,就是例证。比如说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三日《中国法制报》头版头条报导的“一起发入深省的毁约死人事件”,不正说明这个业已露头的社会问题吗?果树专业户阎振石就死于“红眼病”的危害之下,难道说“红眼病”患者即亲手使合法合同“作废”的直接责任人能不负逼死人命的责任嘛!(5)农村青少年对法律的无知更为严重,再加上经济落后、居住分散、文化水平低等条件限制,农村法制、法律宣传存在很大困难,在这方面农村还是一个空白区甚至“死角”,更需扫盲(法盲)。同时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尚未引起农村部分党政部门的足够重视,目前对这个问题又缺乏研究,未曾制定出切实的防治措施,也没有普遍建立帮教组织;(6)我国人口类型则属年轻型,农村青少年人口基数大,也将会使犯罪的相对数量(在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增加。

 

上述两方面因素互相作用,可能使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但其相对数量在短时期内恐怕不会有大的下降。

 

()类型趋势:集中点由财产犯罪向非财产犯罪逐渐转移。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尚以盗窃等财产犯罪为主,其它犯罪的比重较小。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农村青少年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文化生活条件又恐怕很难及时跟上。这一矛盾,在旧的和外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下,很可能被部分青少年通过非法的途径,从消极方面去谋求解决,从而导致非财产犯罪的增多。另外,农村青少年中回乡知青比例的增加,也可能因其不满足衣食的丰足,而奢求外来的精神生活,影响农村青少年犯罪财产犯罪与非财产犯罪的比例。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非财产犯罪将会增多,性犯罪持续上升就是证明。

 

()性别趋势:女性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农村青少年犯罪人数中的比例,将有一定程度的变化。现在,在杀人、盗窃、流氓、诈骗等案件中,有些是女性农村青少年罪犯,但比例很小。今后,生产劳动逐步机械化、部分家务劳动社会化。子女人数大为减少,将使农村女性青少年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精神生活。同时,在农村通过各种渠道传入的城市化思想和生活方式(包括某些外来腐朽没落的东西),将以一种新鲜的、有魅力的东西,出现在广大农村青少年面前,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文化生活条件差,婚姻状况还较落后,真正经过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的为数尚少;女性青少年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正当的文化娱乐,还常遭到各种世俗偏见和封建意识的非议和冷眼。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循循善诱,引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面,没落颓废的思想意识极易乘虚而入腐蚀精神饥饿的女性青少年,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生活实践证明:女性青少年一经失足,蜕化较快:一经失身,往往不能自拔:影响所及,通常较男性较大,不少犯罪团伙,特别是流氓团伙常常以一两个女性为中心,男性活动受她们所指使。她们破罐子破摔起来,危害更加严重。再加上女少年比男少年性成熟较早,一次失身,全线崩溃,思想内向,控制力小,任人摆布,愈陷愈深。例如河北有个幼女在女流氓“大姐”的言传身教下十岁时就开始同男人发生两性关系,十二岁时已有十五个男性因同她发生性关系被判刑,另有三个人以同样原因被劳教,如果不在其十二岁时及时把她收容教养,肯定还会有更多男性因同她乱搞两性关系而被捕判刑。她今年十四岁,仍在劳动教养中。今后,农村女性青少年的流氓、奸情杀人、重婚、盗窃等案件可能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赣榆县一九八三年以来被逮捕的青少年流氓犯共102名,其中十七至二十五岁的女性青少年28名,7名系乡村、乡镇女性青少年。该县还破获了一个由十数名妇女包括女性青少年组成的农村妇女盗窃集团。至于因不满婚姻现状而杀人、因通奸造成情杀,因逃婚铸成重婚的女青年犯罪案件,也可能有所增加。河南省发生过两个女青年杀死一个少女的案件,北京市也出现过女青年手持刮刀行抢的。这些情况,在以前都是罕见的。

 

()年龄趋势:进一步低龄化。目前农村少年犯的比例很小。今后随着文化,教育的发展,城市文化思想的传入,农村青少年将同城市青少年一样,心理发育成熟也将会提前不良电影和电视以及不健康书报的潜移默化,他们在某些方面的意识和要求(如独立意识、性意识和性要求、过高的物质欲望)也会比以前出现得早。如果缺乏正确的教青引导,没有及早建立起社会主义的道德、法律意识,经不起不良因素的侵袭和腐蚀,就可能导致犯罪。近年来农村少年盗窃案、强奸案、奸淫幼女案,数量增加较快,就是有力的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变化,农村传统道德、习俗观念的约束力相对日益减弱,而新的习俗、道德尚未形成和有待于建立。在这个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初生牛犊不怕虎”,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带有一定的难免性。

 

()成份趋势:随着农村初、中等教育的遍及和发展,而国家又尚有困难,无力普及高等教育,回乡知识青少年的比重将有较大增加。近年来,和今后一定时间里,农村青少年学生因不能升入大学,中专学校,而回乡务农的将日益增多。由于传统习俗偏见的影响、三大差别的客观存在、初高中教育与农村生产、生活实践的严重不适应,以及农村社会中不良风气的存在,他们往往要经历对人生观望、探索、消沉、奋起的转折阶段。而当前农村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工作,几乎是空白,共青团组织也处于探索新形势下工作形式的转变阶段,因而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也很少。这就难免使某些回乡知青在苦闷、失望中为坏的思想意识自开绿灯,受腐被毒,沉沦失足。这种社会成份构成上的变化,将对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以及预防、改造措施、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四、对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我国农村的现状总地来说,是各种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多种经济迅速发展,但不少地区还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之中,教育、文化水准低。社会文明程度不够高。为有效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其当前特征、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现状,组织调动各方面力量,从各个部门,各条战线和各种环节着手,继续贯彻综合治理,拟采取如下措施,以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看来是必要的:

 

第一、坚持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经济政策,完善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废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土政策和老办法。锐意改革,以求得农村经济更迅速、又持久地繁荣发展,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奠定物质基础。古人讲:“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有道理的,建国三十五年来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三年经济困难和“四人帮”搞“穷过渡”时,不是犯罪问题都比较严重吗!

 

第二、文化下乡,科技知识进农村。目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文化落后。农村青少年文化水平低,知识比较贫乏,闭目塞听缺乏远大生活理想和追求:因循守旧,不求改进,无事生非,相演成罪。文化落后的表现是:(1)文化教育条件差,物质设备与师资力量均量少质低:(2)文化娱乐活动设施极少,书刊及其他文化用品奇缺,专门来为青少年服务的基本上没有;(3)各种落后愚昧的思想意识和陈规陋习,在农村根深蒂固,触动不大,仍有相当市场。它们毒害着农村青少年的幼小心灵,羁绊他们的手脚,因而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因迷信引起的凶杀斗殴、封建包办造成的恋爱婚姻悲剧等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例如河南省邓县有个19岁高中生苏过田,因为其胞姐治病心切,竟听信神汉胡说:他姐患的是“黄鼠狼精缠身”病,为躯邪竟用菜刀把他胞姐、姐夫及其弟活活砍死,法庭审判时还不认罪,并声称他砍死的是“黄鼠狼精”和两条“妖狗”。(4)与上面几点相联系,农村广大青少年辩别是非的能力差,也容易酿成犯罪。要改变这种状况,除农民富裕和觉悟起来后自己动手外,国家应当增拨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经费。兴建农村文化设施,重视农村书刊发行工作,帮助农村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同时,为了鼓励青少年学文化的积极性,农村基层干部及公职人员的选举任用,也要有一定的文化考核标准。只有这样,科学文化才能冲破各种限制,在农村繁荣发展起来,为广大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尽快建设起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否则,农村科学文化提不高,就很难解决由于这种原因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包括青少年犯罪问题。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法律宣传活动主要在城镇进行,广大农村,除中学开设法制课外,很少进行法律教育。这样广大农村青少年容易因缺乏法制观念,做事不顾法律后果,或者只根据风俗习惯、传统意识去待人、做事,因而失足违法犯罪。因此,有必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例如,利用农村的集市贸易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咨询;针对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类型特征,广泛开展有关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刑事法律教育;结合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和继承,析产与恋爱、婚姻以及家庭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普遍宣传经济法、民法、婚姻法,使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知识在农村扎根落户,开花、结果。

 

第四、充分发挥回乡知青和知识的作用。县、乡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鼓励、支持和组织回乡知青学习农业、手工业和副业等科学技术,把思想好,有知识的青年充实到领导岗位上,以发挥他们文化、知识尖兵的作用。同时,在农村创办各种农村中学、职业中学,把农村教育与农村生产、生活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使广大回乡知青走出校门后,能够运用他们的优势,投入农村生产建设。实践证明,近几年我国农村涌现出来的专业户、万元户,一般大多同他们拥有某种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有关。有文化、有知识,通常是同讲礼貌、守纪律联系在一起的。

 

第五、农村共青团组织应该活动起来,踏踏实实地为广大青少年办事,推广“青年之家”和“少年宫”,以此为阵地,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适合于青少年特点的,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政治教育、文化娱乐活动,培养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情操和思想觉悟,以满足青少年对精神生活不断增长的要求,使之树立起远大的生活理想;增强免疫力,避免心灵污染,并率领其他青少年向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目标勇猛拼搏。

 

第六、重视和加强农村幼儿、少年的家庭教育工作。广大农村正推广计划生育和一对夫妇只生一胎的工作,在子女少的情况下,如何优育优教,不仅是家庭的责任,而且也是社会和政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父母文化水平低,科学知识和思想修养比较差,受落后的传统的思想意识影响深的情况,有必要在农村进行广泛深入的优育优教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为年轻的父母举办短期训练班,使农村儿童受到科学、文明、合情合理的培养教育,以减少和避免因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所引起的青少年堕落、失足现象。溺爱、纵容独生子女造成他们的娇惯、骄横和不能吃苦、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懒、馋、任性,都是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温床,必须及早抓起,防患于未然。据心理学家实验、观察证明:三岁时养成的习惯,六十岁不变,故应抓好幼儿教育。

 

第七、坚持不懈地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以震慑不法分子和潜在犯人,教育群众,预防犯罪。同时,更应依靠群众性的调解和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失足青少年的学校,生产队和父母三结合帮教小组,反对形式主义。采取认真有效的组织措施、思想教育措施,换救改造措施,把偶尔失足的青少年拉回来。这是目前农村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和重要环节,必须抓住打击刑事犯罪的这个有利时机,努力作好预防工作,以收事半功倍的实效。

 

第八、建立健全青少年犯罪司法统计制度。我国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科学的经常的司法统计制度。在农村,即使有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统计,也时断时续,没有达到制度化。这给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预测和防治,都带来了很大困难。建议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以弥补这一不足,随时掌握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制定切合时需的有效办法。有针对洼地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开创农村社会治安的新局面,以保证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双跃进!

 

原标题: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趋势和预防措施评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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