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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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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
2015-04-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93次   
关键词: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预控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以汉族为样本进行的,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4%。把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民族特点与地域特点,特别是关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盲点和难点,在新形式下创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模式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分析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是指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从狭义上说,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的行为或措施,也就是犯罪前的预防。从广义上说,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防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它的内涵既包括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预防,也包括对犯罪条件的控制,其外延既包括对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的防范,也包括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阻遏和犯罪后的治理环节。本文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分析是指广义上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目前我国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改造与矫正远还未建构起符合少数民族特点的一个完整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模式。

 

以汉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研究所的出的结论适用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是实践主流。概括地说,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适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和特殊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普适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适用于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国家立法采取的措施始于1985年《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以此为起点,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涉及青少年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措施。1999628日第九届人大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有的地方建立了以少年法庭为龙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综合体系。探索青少年犯罪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增设审前转处程序,建立少年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赋予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筛选权,借鉴复原司法模式的合理内涵关注被害人因素,建立适合青少年犯罪犯罪身心特点的少年矫正机制。此外,社区预控提出建立社区性青少年保护中心,开展社区教育和社会帮困、社区帮教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控;特殊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立法方面,针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项政策对于少数民青少年也是适用的。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司法实践中,国家给予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一定的立法变通自由,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根据其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综观已有普适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和特殊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立法、政策、措施,蕴含着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三大基本原则。第一,超前性原则。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是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前消除犯罪隐患,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中阻止事态形成,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后矫正犯罪的手段。超前性原则要求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模式要具有前瞻性。第二,针对性原则。针对性原则表现为预防目标的对应性及预控举措的针对性。这就要求要求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致罪原因,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采取适当的治理策略。第三,整合性原则。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体系是一个有机整合体,是各个预防主体联合的预控活动,是各个预防主体以及各种预防措施的合作与互动。[1]主体整合包括预防主体的职能划分、职能调整、职能协调以及职能磨合等。预防措施整合包括立法的完备、环境的改善、心理的引导、行为的矫治应紧密结合,配合使用。在预控的实践中实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整合出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机制。[2]

 

我国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虽然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地位,但民族聚居区域却占到我国总面积的64%,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殊性导致了在犯罪预控模式构建上的特殊处理的必要。已有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立法、政策、措施普适性普适性远远大于特殊性,或者说特殊性相对于普适性而言微乎其微。近期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问题凸显。特别是在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率非常高。除了高增长率外,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难和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矫正难。我国现有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控预控模式呈现以下问题:第一,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特点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法律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由于或者当有一种强加于一切其他力量之上的强力作为它的支持。[3]已颁布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操作性不强,其它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规章制度很少,各省、市、自治区也没有制定其配套的制度、规定,某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规定相悖。这些因素间接或直接导致了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特点的法律制度缺失,给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第二,司法预控、学校预控、家庭预控、社区预控断裂,缺乏合力。司法预控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重要环节。学校教育是引导少数民族青少年正确社会化、确立主流价值观的重要手段;家庭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社区教育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生活的大环境。长期以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缺少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导致了这四方面各自为政,一方面,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不能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乏力,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这就造成抓而不管,协而不调的局面。第三,缺乏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利用。由于少数民族之间发展进程的不均衡和民族地区的独特地理位置,使得这些少数民族青少年较少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对当前中国社会的主流民族——汉族的文化接受度较低。[4]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是建立在针对其文化特殊性基础上的事前预防和再预防两部分的总和,并且,这一概念对少数民族青少年在犯罪预防体系的设计上利用上述多重手段的进路是科学的。

 

二、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

 

(一)建立以法律与责任为中心的模型

 

建立健全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立法制度。在实践和创新的眼光下提出少数民族青少年预控的具体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亲和力,整体上实现不同领域预控措施的融合和柔性联接,减少甚至取代传统手法中的行政性、专制性、形式性情结,从而产生一种不同于传统预控制效果的良好社会效果。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特点,制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少数民族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避免相互感染。

 

强化社会责任,使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立法制度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首先,少数民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虽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民族地区法制宣传不到位不深入。相关单位定期分析研究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深入开展。第三,创新工作手段。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手段,开展预控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青少年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跟踪帮教等创新活动载体,真正使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全面型模型构想

 

家庭、学校、社会各负其责,互为一体是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有力防线。1)家庭。家庭是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方面,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诱导,当孩子取得成绩时应提醒他们不要满足,不能增长傲气,当有不足时,不要急于训斥,要分析原因,找准教育切入点,然后引导他们认识错、改正错。让他们从教育中体会到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的影响,家长的行为不检点,教育方法不当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学生家长的法制意识,不做违法事,起好示范作用,同时在生活中作孩子的知心朋友但又不能姑息纵容或走上极端,只有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青少年健康成长。2)学校。学校教育是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培养少数民族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第一,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转换教育体制。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挫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并把这些教育纳入正规教学课程,让少数民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抗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一生都有深刻的影响。第二,增强教师的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减少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道德品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只是学生的事,在某种程度上更是教师的事。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单亲、失和家庭中的孩子更需要在教师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的教导召唤下才能逆境起航,拥有健全的人格成为对人民、社会有用的人。3)社会。第一,充分发挥社会的大环境优势,为少数民族青少年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青年的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衣食无着落,势必去偷、去抢。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务工人数失衡,造成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第二,做好犯罪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少数民族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违法犯罪的少数民族青少年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因此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是预防少数民族青少年再犯罪的基础。政法,社会各部门及失足青少年家属,对改造好的青少年,要从生活、工作上关心、爱护。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失足青少年就业提供信息和就业门路,配合劳教部门巩固帮教成果。第三,尊重和信任犯罪青少年。打破传统青少年犯罪预控中成人世界的规则模式,充分注意少数民族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感受,关注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特殊的身心特征,使他们对社会产生归属感,发自内心认同优良社会价值观念,增强信心,热爱生活,热爱社会。

 

面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严竣形式,关注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特殊性,倚仗创新发展的眼光,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而又侧重于应用层面的创新,力求探寻适合于民族特点的青少年犯罪预控对策,有利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应对西部开发政策,推动西部的社会与经济全面发展。

 

【作者介绍】湖南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及民族法制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张利兆.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金江.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03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4]赵奎志.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1):31

 

原标题: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论纲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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