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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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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各时期阶层分化下的青少年犯罪及阶层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路径
2015-04-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34次   
关键词:阶层固化二代犯罪综合治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引言:阶层固化推力青少年犯罪

 

社会阶层固化是相对于社会阶层流动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有机体下各阶层之间应该是相互流动的。阶层固化不仅指一代人阶层属性发生僵化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代际间阶层世袭化现象。一般认为,现代国家能够催化社会阶层流动的动力主要有市场转型、制度变革、再分配权力、教育文化资本等等,而现阶段我国社会权力资本化、教育不平等等正破坏阶层流动的机制杠杆,尤其是强化了上层阶层的封闭性。

 

阶层固化往往引发各种负面问题,中下和下层阶层会因为社会地位、收入、声誉的固化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这种被剥夺感的集聚一旦爆发会产生对抗式的冲突,而青少年是一个阶层中最有爆发力和敏感的群体,一旦他们对于阶层固化的现象通过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手段表现不满,就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和犯罪。

 

一、各时期阶层分化下的青少年犯罪

 

阶层分化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在转型变革期,社会各阶层和各成员的权力和地位将重新分配。犯罪行为某种程度上是对阶层变化过程中利益得失的反应和回应诉求,过分的阶层分化和突变或长时间的固定,都会不同程度产生冲突,对青少年犯罪形势亦有影响。我国建国以后阶层变动应该主要发生在以下四个时间段:

 

政治封闭期(1949年—1976年)

 

建国以后,经历过多次政治社会运动,在“阶级斗争”思想的指导下,社会阶层的分化基本上取决于政治权威的引导。政治地位决定一个社会群体的财富和声望,往往一个人出生后的社会地位就是固定的。在全民政治化下,各群体之间利益趋同化,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是很低的。1956年我国青少年罪犯率仅占全部罪案的18%;而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生存环境的恶化,青少年罪犯率突增到32.3%。[1]此时社会阶层分化基本依靠政治权威的界定,并且在1976年之前基本固定下来,很少能发生流动和再分化。在十年“动乱”期间,多数估计认为,青少年罪犯率达40%—50[1],这段时间,加上体制鼓励青少年进行社会运动,青少年脱离束缚,越轨行为频发,并且多数行为得不到“犯罪”的归责。

 

分化初始期(1977年—1989年)

 

各种研究表明,在改革开放以后,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日益严重,不仅表现在犯罪率,也表现在青少年群体中的犯罪率方面。19791700万知识青年返城,政治因素对于社会阶层影响开始减弱,社会阶层分化进入到一个“自由化”的状态,市场逐渐成为阶层分化和重组的重要力量。在人民公社解体到基层政权稳定过渡期间,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社会的日益开放和流动,人们开始关心自己的经济地位和贫富差距,体制僵化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需要。19801988年,除1984年青少年罪犯率有所回落外(1983年严打),逐年递增,由61.2%增长到75.7%。[2]在这个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素并存并且矛盾突出的时期,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一种“躁动”。

 

快速分化重组期(1990年—2002年)

 

90年代开始,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政府体制改革深化,社会力量日益壮大。经历了80年末的“波动”期后,全社会有着对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认同。一方面,政府在户籍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效能愈加强大。在改革开放之后,在计划与市场双重力量影响下社会阶层分化和重组最为激烈,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阶层。此段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缓冲了大量的潜在冲突。另外由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盗窃立案标准改变),青少年犯罪率除1998年略有回升外,逐年下降。此时,对于大多数青少年来说,社会的发展同样给予了他们不少的机会,尤其是许多青年人通过知识改变了命运,高考制度对于社会阶层流动的积极效果被充分发挥,整个青少年群体对于社会满意度比较高。

 

逐渐固定僵化期(2003年—至今)

 

进入新世纪,许多改革的负面影响凸显。城乡和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失业率尤其是青年(包括大学生)失业率大涨。2005年我国基尼基数据估计可达0.47%,青少年由于离权力的远近,享受着体制内与体制外区别待遇。一些政策的制定,严重侵蚀了人们公平获得资源的机会,职权和产权互相交叉,90年代形成的社会阶层逐渐固定下来。对于弱势阶层的青少年来说,改变命运的机会在减少,成本在增大。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青少年罪犯率2002年开始反而有所增加,未成年罪犯比率增加迅速。考虑到近几年来青少年人口比例的减少和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控制,其实际犯罪状况值得担忧。09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相比建国后三次犯罪高峰,社会贫富差距、分配不公是此次更深刻的社会原因。除了刑事犯罪,黄赌毒越发严重,主体恰恰以青少年为主。[3]

 

二、阶层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路径

 

自从80年代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以来,青少年犯罪率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虽然青少年犯比率总体上在波动中呈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不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实务人员发现,未成年犯罪在“质”上并没有与“量”同步下降,反而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组织化、智能化等特点;而在青年层面,大学生犯罪、“蚁族”、“鼠族”、白领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一)阶层冲突的形成。“现阶段,社会改革已终结了早期社会阶层普遍受益的状态,而形成特权阶层独享收益和边缘阶层承担改革代价的局面。”[4]为什么美国黑人区同时也是犯罪多发区?为什么日本移民区社会治安屡遭挑战?中下、下层阶层由于经济收入、生活习惯的制约会在地理上产生聚居化状态,在固定的区域形成稳定的社区。在这种边缘化的过程中,这些群体会因为职业认同、社会地位的趋同形成属于自己特色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念,在某些相对封闭的社区,甚至会出现与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规范认同,造成阶层之间的冲突及紧张。青少年在这种环境下,更容易互相影响和同质化,产生“亚文化”,在发生越轨和犯罪行为时更出现组织化的特点,这个群体中某些偏激的观念和手段会在集体的无意识中被传播和扩大,比如暴力犯罪的愈演愈烈。阶级间的冲突比阶层间冲突更为强烈,而阶级和阶层的一大区别正在于文化认同。一旦某个或几个阶层的青少年在越轨行为上产生文化认同和无罪恶感,这种冲突的形式将直接被引导到他们视为的“对立”阶层身上,例如在不少案例中,犯罪的青少年表示他们憎恶有钱人,他们某种意义上是在“劫富济贫”。

 

(二)阶层固化弱化犯罪“阻念”。除了突发型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罪“生涯”都经历了从一般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的演化过程。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有诸多因素可以阻止他们进一步迈向“深渊”,比如青少年犯罪研究中不断强调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而对于中下和下层阶层来说,这几个控制因素无疑是最弱的。城市化、工业化背景下,经济发展优先,青少年一方面从传统各种束缚力量下解脱出来,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各种控制力量投入资源不够。

 

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表明在犯罪之前,他们处于失业、辍学或者闲散于社会的状态。这些阶层的家庭由于经济的原因,其形态的完整性和教育整合功能已经受到破坏,无论是留守还是随父母进城的青少年在家庭教育这一块是缺失的,而真正的家庭教育不在于父母的说教,在于完整和谐的家庭结构和氛围对青少年潜移默化的价值和行为影响。家庭功能的弱化导致青少年过早进入到社会环境中,而此时他们又缺乏必要的免疫和抵抗力。在学校教育方面,由于大量资源倾向重点学校,即使这些青少年得以进入职业中专等学校学习,但是除了技能教育,往往缺少和谐的同学和师生关系,社会和教育系统本身对于这类学生的定位存在一定的歧视性。如果家庭和学校一旦脱离对这些青少年的控制,政府和社会力量又无法介入,社会大众对于这些阶层的青少年又是天然设防的,那么种种负面效应会进一步加强。阶层的固化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解体,各种非正式关系对于青少年成长的正面作用不断减小。

 

(三)阶层固化下的社会失范。改革转型期间大量社会失范行为的出现在于社会规范、社会政策、社会观念出现了问题,而根源在社会制度上面。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社会来说,固化不是一种理想的稳定,恰恰相反是一种平衡的被打破。迪尔凯姆认为:当社会被突然发生的严重的危机或有益的变化打乱时,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意识等就会产生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暂时消失,而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则会使个人的欲望迅速膨胀,使个人的需要失去控制,从而出现失范状态。[5]都说我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其实质是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体制的改进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意识”会脱节社会变革。

 

由于我国传统的影响,“个人”的自我控制存在于他人的评价和联系之中,一旦这种来自他人的响应弱化,缺乏足够自我约束的力量,则会无法控制自身的欲望,产生犯罪。“中国社会关系演变的基本趋向是以功利为取向的特殊主义的关系演变,及至改革以来形成工具主义人际关系。”[6]在凝固化的阶层状态下,某些上层阶层的价值观会因为更“入世”而渗透到其他阶层中去,比如拜金、享乐主义,但是下层阶层又没有足够公平的机会与能力去获得,在这种环境的压迫下,他们怀疑一切,不惜“疯狂”与“不择手段”,青少年的成长需要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而现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却有促使他犯罪的隐忧。

 

三、一个新议题:二代犯罪

 

最近几年来,由于几个代表性的案例出现,不少人将目光投向了“富二代”犯罪、“独二代”、“官二代”等犯罪现象,并相应的开始重视量更大的“穷二代”犯罪。尽管二代犯罪能不能成为一个学科上的命题或者类型学进行研究,有不少争论;出于弱化“仇富”观念的需要,官方和主流媒体似乎也并不提倡这种“标签”式的提法,但是不可否认此诸种现象反映了青少年犯罪在阶层固化背景下的一些特点,二代犯罪背后实际上就隐藏着财富、权力等资源是否世袭传递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后父辈的阶层地位中有影响第二代犯罪因子。二代犯罪的热议是以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结构定型化为基础的。[7]对于“穷二代”犯罪者来说,他们觉得父辈不能给予他们所要求的,脱离物质的贫乏就依靠犯罪改变自己的处境,同时有的表现出对社会的不满和报复;而不少所谓的“富、官二代”犯罪,只是因为戏谑、享乐,在生活面前表现出一种无压力的空虚,从而去产生犯罪,他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在于“精神”的愉悦。

 

(二)社会关注程度和反应的不同。虽然就量和比例上来说,“富、官二代”犯罪是很微小的一部分,为何人们会普遍关注呢?一方面社会憎恶“为富不仁”,而另一方面大众潜意识里把犯罪的对象定位于“贫穷”的下层阶层,在“富、官二代”犯罪后感觉到不可思议,正如大学生犯罪后得到强烈的关注一样,在人们的常识里良好的教育和优越的经济条件下似乎不可能出现犯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按照何种社会分层标准,我们还没有准确获得各阶层的青少年犯罪率。一个社会中,如果大量的穷人进行犯罪也许还不能引起执政者和社会的重视,而如果富人等特权阶层出现种种漠视他人尊严和生命的犯罪行为时;可能更会引起全社会的思考。

 

(三)引起法律、政策的重新反思。与我国传统社会阶层分化下财富、权力、名誉的相对独立不同,现在各种资源正在高度集中化,并且可以互相转换。如果说一个未成家立业的孩子因为贫穷而去犯罪,那么法律与政策的导向就不仅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犯罪这种最直接的负面效果去影响官方从源头上制定政策和法律去预防犯罪;而对于“富、官”二代来说,他们的家庭和学校不得不反思,除了高质量的生活,是否有必要培养西方贵族式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认同。

 

提出“破窗”理论的麦肯.格莱德威尔认为在城市中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及时被控制,将如同建筑物的一扇窗户被打破后若置之不理,其他窗户会被迅速打破一样,会产生“传染”蔓延现象。现在中国城市劳动力应该说进入了一个“二代农民工”时期,青少年成为二代民工的主力,相比他们的父辈,他们的自主性更高,对社会不公的容忍度低,农民工的工作特性和时代特性决定了这个群体对于阶层对比感的敏感程度很强,一旦阶层固化下某个“爆破点”被引燃,极有可能从一件极小的事情引发群体性的泄愤事件,而个人和团伙化的犯罪也会趁机出现,那时候,社会秩序将令人担忧,两种越轨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控制。

 

四、司法公正担忧

 

阶层的固化实际上蕴含着某种不公平,其核心是各种资源的分配问题,表现在话语权的掌握。冲突理论和紧张理论等犯罪学理论都注意到了在处理犯罪问题时,不同阶层差别待遇的问题。社会资源总量是一定的,而阶层固化则将资源分配状态固定在各个阶层上,不可避免,中上层和上层阶层享受着社会大部分权力、财富和声望。全社会要尤其关注司法资源享有公正的问题,一旦青少年犯罪,司法以及配套的资源往往会向中上、上层阶层倾斜,往往这些群体因为父母和上一辈的人际关系和资源掌握,可以请更好的辩护律师,可以跟司法部门的人员有更多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甚至可以动用各方面的资源为这些阶层青少年犯罪后的定罪量刑争取最有利的后果;相反,中下和下层阶层的青少年群体一旦犯罪,往往享受不到以上的待遇,他们的定罪量刑和矫正服刑只能期待于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良善与宽容。一个个贫苦的青少年犯罪后得到的法律援助是参差不齐的,更无奈的是,往往在某个犯罪高发期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中,这些阶层的青少年会受到更多的歧视性的责问,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代表”。

 

无论何种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措施必须建立在司法权威和效能之上。对于青少年来说,如果让他们对司法丧失信心,无疑在宣告了他们“更新”可能的失败,这种司法怀疑往往会导致青少年在服刑出狱后再次犯罪,没有公正感的司法对他们来说也许剩下的威慑力也于事无补了。所以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除了预防和矫正工作的不可忽视,在具体的处遇中必须要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另外值得进一步注意的是,阶层固化会阻碍青少年犯罪脱离国家矫正系统后的“更新”,因为阶层的定位和犯罪的经历,有可能使他们身上的“标签”进一步被放大,他们反而会成为社会犯罪问题的“替罪羊”,并且会因为各种机会的缺失重新回到犯罪的道路上来。

 

结语

 

无论是社会失范还是社会紧张抑或是社会解组,其共同点在于承认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代价”。在阶层固化的背景下,全社会要考虑如何给弱势阶层的青少年更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来挽回“代价”造成的损失。特别要抓住当下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和实践浪潮,青少年犯罪问题要放到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研究和理论创新,超越传统三维视角对策的“小修小补”。从青少年犯罪被高度重视以来,我国一直在走的是一条“司法—社会”模式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处遇模式,但社会的因素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伴随着阶层分化,社会管理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而要减弱社会阶层分化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必将需要社会角度利用社会力量来解决,要真正的创新管理和综合治理。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未成年保护。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中国的犯罪、青少年犯罪与威慑政策[EBOL]http://wwwshanghaisgsgovcnarticleaspaction=listid=562

[2]冯树梁.当代中国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238

[3]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11年:323337

[4]程启军.阶层间封闭性强化:中国社会阶层流动的新趋势[J].学术交流,20101):119122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61

[6]张宛丽.中国社会阶层研究二十年[J].社会学研究,20001):2439

[7]叶慧娟.权力符号:“官二代”现象的社会解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1419

 

原标题:歧途与希望:阶层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分析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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