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涉税刑辩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走私犯罪业务专长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走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专长走私犯罪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5-03-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11次   
关键词:烟草部门  走私烟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走[1993]38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1993-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三、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在“路上查、市场管”的过程中严禁以罚代法、罚过放行。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贪赃枉法、包庇走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业务专长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